劳动者应如何应对“保密条款”与“竞业禁止条款”?
黄璞琳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经常会跟“竞业禁止条款”随影相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的秘密,又很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仅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还可能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和知识产权法。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仅会被追究劳动法上的违约责任(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还可能会被追究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等)。劳动者签署了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就要按约保守用人单位指定需要保密的内容(有可能相关内容并未构成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甚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可能还要遵守
所签的“竞业禁止条款”,在约定期限内不得从业相关业务或者活动。
当然,按照主流观点,并非只要签了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者,就一定要受到竞业禁止限制,相关竞业禁止条款就一定合法有效:法院也可能会认为案涉劳动者并未掌控用人单位具有重大价值商业秘密者,也并非用人单位具有相当地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的竞业内容、时长与责任及补偿,与该案涉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主权、自由流动权之间不对待、不匹配,甚至会严重破坏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秩序、高端人才的创新能力、相关商品服务及科技市场的竞争秩序,从而认定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无效或者不公平应予撤销。但是,要法院作出从而认定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无效或者不公平应予撤销,难度相当高,需要熟悉劳动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帮忙申辩反驳。
所以,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时,务必慎重。要看清问清“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掌握用人单位要求保密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及违约责任,问清竞业禁止的内容、补偿与违约责任。对于明显不属用人单位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属于业内通常所知信息,或者是属于劳动者自己学习掌握而非用人单位以涉密知识点专业训练的劳动技能,若要求劳动者不得另行使用、交流或公开会严重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择业自主甚至安宁生活的,或者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过重,就应当予以指出,争取用人单位将其从保密内容中删除,一定要慎重签署。对于完全不对等的竞业禁止条款,如,劳动岗位并非重大涉密岗位,劳动者并非高级管理人员,竞业期限过长、竞业范围过大、竞业禁止违约责任过重,竞业补偿过低甚至以日常保密等补贴替代竞业期间补偿金的,务必跟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好,争取用人单位调整到合理范围内,一定要慎重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