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发文允许中国联通按照再融资新规前的规则实施此次非公开发行,并说明联通此次混改是经发改委指导,但在发文方面似乎还是有些许瑕疵:证监会通过官方发文的方式特批中国联通豁免内部机构——发行部的监管问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豁免中国联通按照5号公告规定的发行期期首日来定价,则可能会造成此后抽象行政效力的紊乱,也许此后还会有其他解释。
附:217再融资新规主要内容
再融资新规主要是为了规制近年来不必要的非公开发行背后隐藏的大股东及机构通过定价套利、助长资金空转等问题,主要的监管文件包括:
①证监会【2017】5号公告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统一定价基准日为股票发行期首日。
②证监会发行部2017年2月17日《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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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开发行在发行规模限制——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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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开发行在发行规模限制——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首发,前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少于18个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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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金需求性考量——
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④证监会发行部2017年2月17日新闻发布会对适用情况作出解释:
⑤证监会发行部2017年2月17日新闻发布会对是否适用于并购重组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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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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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无时间间隔要求)
⑥另有窗口指导要求创业板统一适用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不论发行价格是否高于发行前一日价格均锁定12个月。
自然联通此次混改尺度大,属于“标杆”项目,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导向;但此次混改引进的股东及旗募投项目还是非常值得关注:
引进股东:
(1)中国人寿拟持股10.51%
(2)腾讯+信达资产:腾讯信达拟持股5.33%于8月9日设立,应当是专门设立的,份额持有情况:
(3)百度+兴业信托:百度鹏寰拟持股3.39%,也是7月才设立,份额持有结构如下:
(4)京东:京东三弘,8月设立,拟持股2.42%,股权结构
如下:
(5)阿里:拟持股2.09%的阿里创投持股情况如下:
(6)苏宁云商:拟持股1.94%
(7)光启互联:
拟持股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