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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又背债,小三风险大,入行需谨慎!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26 00:00

正文

近日,网上流传着郎咸平与其前任情人财产官司的帖子,标题很劲爆“做牛做马不要做郎咸平的小三,退两套房,背900万债”,“郎咸平和小三的房事大战”......

 

究竟是怎么回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相应的一份判决书,这起案件,郎咸平都大获全胜。本文简单介绍法院认定的事实,并做法律分析。是非对错,留待世人评说。

 

 

        买卖合同以及返还900万货款的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7号
 
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郎咸平和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郎向馨源公司购买佛像等共计货款1600万元,交货时间约定为2012年7月30日。随后郎办理了银行贷款,银行根据郎的指示,于2012年9月和10月分三次向馨源公司支付了900万,但馨源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
 
一审审理结果:馨源公司返还郎咸平人民币九百万元及利息。
 
二审审理结果馨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缪洁晶返还郎咸平人民币九百万元及利息(增加了缪洁晶的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及分析:1、买卖关系的真实性,900万的资金去向和最终受益人。缪洁晶辩称,这900万转移到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高汉新豪公司),高汉新豪公司的实际管理人是郎咸平亲属,故900万的实际占有人是郎咸平(缪洁晶的意思是郎咸平以买卖之名贷款,钱转了个弯,进了郎咸平的口袋)。
 
法院对此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馨源公司和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的买卖合同(意思是馨源公司只能向高汉新豪公司追讨)。
 
2、缪洁晶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是具备独立人格的,法人以注册资本和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本案中郎咸平指出馨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洁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揭开公司面纱”),郎咸平的这一主张被二审法院接受并改判。
 
本文观点:因为没看到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法院判决的正确与否,笔者无法评论。但是笔者有一个基本观点:对买卖交易的真实性、郎咸平和缪洁晶的关系、和馨源公司的关系、和高汉新豪公司的关系,资金的最终去向、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不能只看到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外衣,不能一个“相对性”就回避全部问题,毕竟涉及到巨额资金,背后也可能有特殊情况。




 撤销房屋赠与纠纷




目前网上该案能查到的,只有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相关判决可能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没有被放上网。
 
据一些网贴介绍,郎咸平赠与廖姓空姐(疑应为缪洁晶)及其父亲各一套房产,郎起诉要求返回,被法院驳回。郎让前妻以侵犯其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法院判决返还两套房产。
 
因为暂时无法了解该案案情,本文仅作法律上的一般性分析。

赠与合同的撤销: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赠与人有撤销权(除非是经过公证或者有道德公益性质)。但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主张撤销,必须在一年内提出,还要证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或严重侵害赠与人利益。
 
若赠与人的配偶(或者前配偶),有证据证明赠与财产中包含了配偶的财产,即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则配偶有权要求撤销该项赠与。
 
要注意一点:无论受赠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是否知道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赠与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接受赠与是无偿取得的。

大家终于明白,为什么男人很难讨回送给小三的东西,但是出动老婆乃至前妻,就轻而易举了吧。在关键时刻,在金钱面前,夫妻(甚至是前夫前妻)毅然决然地站在同一战壕里,一致对外。
 
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小三这个职业的风险太大了,不仅可能虚掷青春,血本无归,更可能背上巨额债务,永世不得翻身。年轻貌美的姑娘们,入行须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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