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着郎咸平与其前任情人财产官司的帖子,标题很劲爆“做牛做马不要做郎咸平的小三,退两套房,背900万债”,“郎咸平和小三的房事大战”......
究竟是怎么回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相应的一份判决书,这起案件,郎咸平都大获全胜。本文简单介绍法院认定的事实,并做法律分析。是非对错,留待世人评说。
买卖合同以及返还900万货款的纠纷
审理法院及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7号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郎咸平和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郎向馨源公司购买佛像等共计货款1600万元,交货时间约定为2012年7月30日。随后郎办理了银行贷款,银行根据郎的指示,于2012年9月和10月分三次向馨源公司支付了900万,但馨源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一审审理结果:馨源公司返还郎咸平人民币九百万元及利息。二审审理结果:馨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缪洁晶返还郎咸平人民币九百万元及利息(增加了缪洁晶的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及分析:1、买卖关系的真实性,900万的资金去向和最终受益人。缪洁晶辩称,这900万转移到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高汉新豪公司),高汉新豪公司的实际管理人是郎咸平亲属,故900万的实际占有人是郎咸平(缪洁晶的意思是郎咸平以买卖之名贷款,钱转了个弯,进了郎咸平的口袋)。法院对此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馨源公司和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的买卖合同(意思是馨源公司只能向高汉新豪公司追讨)。2、缪洁晶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人是具备独立人格的,法人以注册资本和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本案中郎咸平指出馨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洁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揭开公司面纱”),郎咸平的这一主张被二审法院接受并改判。本文观点:因为没看到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法院判决的正确与否,笔者无法评论。但是笔者有一个基本观点:对买卖交易的真实性、郎咸平和缪洁晶的关系、和馨源公司的关系、和高汉新豪公司的关系,资金的最终去向、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不能只看到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外衣,不能一个“相对性”就回避全部问题,毕竟涉及到巨额资金,背后也可能有特殊情况。
撤销房屋赠与纠纷
目前网上该案能查到的,只有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相关判决可能因为涉及个人隐私,没有被放上网。据一些网贴介绍,郎咸平赠与廖姓空姐(疑应为缪洁晶)及其父亲各一套房产,郎起诉要求返回,被法院驳回。郎让前妻以侵犯其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法院判决返还两套房产。因为暂时无法了解该案案情,本文仅作法律上的一般性分析。赠与合同的撤销: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赠与人有撤销权(除非是经过公证或者有道德公益性质)。但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主张撤销,必须在一年内提出,还要证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或严重侵害赠与人利益。若赠与人的配偶(或者前配偶),有证据证明赠与财产中包含了配偶的财产,即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则配偶有权要求撤销该项赠与。要注意一点:无论受赠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是否知道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赠与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接受赠与是无偿取得的。大家终于明白,为什么男人很难讨回送给小三的东西,但是出动老婆乃至前妻,就轻而易举了吧。在关键时刻,在金钱面前,夫妻(甚至是前夫前妻)毅然决然地站在同一战壕里,一致对外。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小三这个职业的风险太大了,不仅可能虚掷青春,血本无归,更可能背上巨额债务,永世不得翻身。年轻貌美的姑娘们,入行须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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