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企业专利观察
聚焦和分享全球各领域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理念、经验与策略,既有战略规划,又有战术应对。有原创,有转载,有海外经验,有中国实践。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独角兽500强……,统统都到碗里来!!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薪人薪事企小薪  ·  DeepSeek让管理者的工作逻辑,彻底变了 ·  昨天  
智联招聘HR公会  ·  智联安全体系坚如磐石,为用户卓越护航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企业专利观察

大型科技公司“垄断颠覆性创新”的危害

企业专利观察  · 公众号  ·  · 2024-03-18 23:52

正文

作者:吴征


2024年3月,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的知识产权教授Mark A. Lemley和卡多佐法学院的Matthew T. Wansley副教授联合执笔了一篇名为合并颠覆(Coopting Disruption)的文章,引发关注。
这篇文章开篇就抛出了一个有关垄断型的大公司是如何保持优势地位,而必须创新才能生存的中小企业却无法撼动这些巨头的“大卫与歌莉亚”的问题:

“我们的经济由五家老牌科技巨头主导,它们是Alphabet、亚马逊、苹果、Meta和微软。在过去二十年里,没有一家公司的新技术商业化对它们构成威胁。原因何在?”

两位学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科技巨头已经学会了如何利用颠覆。他们可以发现潜在的颠覆性技术,用资金影响这些开发技术的初创企业,战略性的分配初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并寻求监管,以增加初创企业的竞争难度。一旦出现威胁,他们就会将其收购。收购后,就会将其人员和资产转用于满足自身的创新需求。正是这些看似毫不相干的行为共同作用,使得科技巨头在面对颠覆性创新时,仍然能保持主导地位。
随后两位学者深入分析了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和自动驾驶三个领域的案例,来阐释新技术是如何“被合并”的。
以此来提出本文最终论点,就是希望恢复美国一百年多年前的做法,禁止(垄断企业人员)担任竞争对手的高管和董事。此外,还建议如果垄断企业收购竞争对手可以视为非法等。
可以看出,这篇论文主要聚焦在垄断与竞争的话题,这也是美国科技一直能够自我校正、领先世界的核心所在。
对于知识产权而言,不同利益群体在专利权保护强弱上的争夺,正是这种垄断与竞争环境下的一个缩影。在这方面,Lemley教授几十年的法律经验,具有非常独特的视角,之前曾对其撰写的《 专利局的理性无知 》做过报道。不过,据说对于中小创新者具有不利形象的“专利流氓(Patent Troll)”这个“贬义”概念的始作俑者,也是Lemley教授等人。
因此,当一个几十年前曾帮助大型科技公司来为中小创新者的专利打上负面“标签”的学者,此次站在了相反的立场上来重新审视垄断企业对于创新的一些“不合理”做法,或是另一个值得对其最新研究成果有所期待的理由。

这篇论文,比较精彩的主要在前两部分,主要描述了两位学者对于美国居于垄断位置的大型科技公司是如何“控制”颠覆性创新的合并,以保持其垄断地位的操作,进行了分析。

论文目录(机器翻译)
美国五大科技巨头之所以能够取代之前的企业,并且垄断几十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巨头已经学会了如何控制颠覆。本文正是研究了这种“合并”的现象,从对初创企业看似无害的投资,到有选择的数据访问共享,直到最后杀手级的收购。作者认为这不利于竞争和创新,他们认为这种方式下,消费者充其量得到的是巨头对现有产品的不断改进,反而是错过了一些创新型公司开发的更基础的创新,也就是会威胁到现有巨头核心业务的创新。
文章提到虽然熊彼特认为大型公司比其它企业更有能力去创新,例如大型企业有规模经济、较低的融资成本、可以进行长期投资,这些都是初创企业所不具备的,初创企业必须面对短期内不断的融资以保持生存和发展。但是作者认为大型企业面临的产业组织问题,是阻碍创新的关键。
这一点,乔布斯在1995年的采访中,也持相同的观点:

“这些已经垄断的公司,已经达到巅峰了,而让公司能够持续前进的是 销售和市场人员 ,于是他们能够逐渐掌控公司,而 产品部门的人 就会被赶出决策层,公司就会丧失继续打造更优秀产品的热情和能力”

因此,作者认为,“颠覆性创新绝大多数来自外来者,通常是风险投资支持的初创企业。微软,而不是IBM,打造了占主导地位的桌面操作系统。主导搜索引擎的是谷歌,而不是微软。主导社交网络的是Facebook,而不是谷歌。”
这也是美国硅谷历史上屡见不鲜地出现大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创立的初创企业和开发新产品,最终超过大公司的案例。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涉及盗用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不受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之间的平衡。
实际上,在美国创新活力最强的硅谷所在地加州,以及其它一些州,并没有对于职员过严的竞业禁止的条条框框,因为与其在大公司中浪费创新和聪明才华,不如鼓励更多的人进入创新系统。 这也是拜登政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过去几年一直希望将加州的做法推广到全国的原因 。核心就是进一步刺激美国的创新活跃度。
这一点对中国如何处理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之间的关系还是有很大启示的。
美国政府希望取消竞业禁止,是从促进创新的角度出发,而中国现有的状态则是严打窃取商业秘密,这种高压的导向也会产生副作用,导致原本有创新想法的员工会因被“束缚”在原公司,而失去更多的创新、创业活力。因此,如何平衡,可能是中国在未来处理创新与竞争关系时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1. 科技巨头无法解决阻碍创新的产业组织问题的第五要素:合并颠覆
这篇论文,两位学者首先对科技巨头自己是否能够解决阻碍创新的产业组织问题提出了怀疑。但是,现有的四个理由却能支持科技巨头能够持续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这四个要素分别是:
网络效应( Network Effects )。 目前科技巨头的核心业务都是建立在平台之上,无论是苹果的App store,还是谷歌的play商店,以及Meta拥有的Facebook,Instagram和WhatApp,都是基于将用户链接到平台的商业模式。这种情况下,给新进入者以巨大的障碍,这也是欧洲一直试图对类似“看门人”做出巨额反垄断罚款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会认为科技巨头会利用排他性行为滥用其平台的力量。
自我推荐( Self-Preferencing )。 以亚马逊为例,在其平台销售的商品既有其邀请的第三方卖家的也有亚马逊自营的,这种竞争下,亚马逊拥有强大的优势,可以掌握所有竞争对手的数据,从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战略。
违约付款 (Payment for Defaults) 。排他性的一种行为是一家公司为了保持垄断位置向另外一家公司付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谷歌为了保持在苹果手机上搜索的位置,每年支付给苹果180亿美元,从而成为iOS设备的默认搜索引擎。
克隆(Cloning) 。所谓克隆,是指当科技巨头发现初创企业的产品之后,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开发高度相似的产品,然后推向市场。例如针对TikTok,Meta在其Instagram上推出了类似的功能Reels。不过作者认为克隆的另一个名称是“竞争”,因为模仿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并不违法。但是在这个过程种,就会出现科技巨头在模仿的基础上可能会“抢走”初创企业技术,甚至陷入与初创公司专利纠纷的斗争,无论是思科和向心力公司的专利纠纷,还是苹果与Masimo公司的专利纠纷,背后的原因都是如此。
基于上述已知的四个要素, 该论文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作者提出了可能导致科技巨头持续占据主导地位的第五个要素:合并颠覆。
2. 科技巨头是如何实现“共谋颠覆”的?
这篇论文种,两位学者从四个方面剖析了科技巨头是如何实现合并颠覆的。
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科技巨头如何发现具有颠覆性的创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持自己继续居于垄断地位,而不会被这些颠覆性所影响。
一是与风险资本合作。
作者认为颠覆性竞争的孵化器是风险投资市场。因为美国的每一家科技巨头都是这么走过来的。因此科技巨头也会通过两种方式来利用风险资本市场。
(1)企业风险投资
谷歌的风投管理着80亿美元,微软从2016年其投资了285次,亚马逊也有一个10亿美元的工业风投基金,而苹果仅向中国的滴滴就投资了10亿美元。
美国专家曾认为,“ 风险投资基金可以作为一种情报 搜集措施,帮助企业保护自己免受新出现的竞争威胁。
在投资过程中,这些科技巨头就可以指定人员进入这些被投公司的董事会。
(2)金融风险投资
这类投资是类似于红杉资本等独立风投机构进行的。但是这些投资于初创企业,在外人看来是希望挑战行业巨头的机构,实际上在作者看来确是这些科技巨头利益的捍卫者。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投资的这些企业未来如果变现,被收购是其中一个选项,而收购者有限,其中就包括科技巨头,因此这就使得他们成为利益共同体。
二是利用数据和网络。
作者认为技巨头还有另一个强大的合作杠杆--访问其数据和网络。这些对于新进入者很难获得。
例如, Facebook允许亚马逊访问用户数据,因为他们在Facebook上做广告。但是,一旦初创公司MessageMe发展到足够大,看起来像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时,Facebook 就切断了它的用户数据访问权限。在一封电子邮件中,Facebook 的一位经理建议将应用程序分为 "三类:现有的竞争对手、未来可能出现的竞争对手,或我们已对准的开发者"。
三是邀请监督。
作者认为邀请监管是合并颠覆中科技巨头使用的一个出人意料的招数。
无论是OpenAI的山姆·奥特曼要求政府对AI监管,还是其它科技巨头要求政府监管“自己”,实际上这是一些巨头看得更远,认为监管已不可避免,因此主动出击。
这些巨头虽然讨厌监管,但是他们更讨厌竞争。而监管显然会抑制竞争。所以作者认为这是科技巨头在“装腔作势”。
四是收购潜在对手。
作者认为合作武器库中的最后一件武器既简单又有效:收购可能颠覆你的公司。并列举了过去很多年以来五大科技巨头收购了很多具有竞争性的公司。
例如,扎克伯格在收购Instagram时曾表示,虽然当时规模还不大,但是其发展速度很快, "网络已经建立,品牌已经有意义,如果它们发展到大规模,可 能会对我们产生很大的颠覆性影响"。
在这部分,作者又细分为 协同收购 合作收购 ,分别进行了分析。 协同收购是指在出售后,被收购初创企业的资产和员工在收购后 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合作收购则是科技巨头在收购完成后,并不对初创公司的技术点继续研发,而是转移开发方向,以巩固自己的地位。
3. “合并颠覆”的危害有多大?
作者认为, 合作会损害创新。 抑制大型企业长期 员工进行颠覆 性创新的动力,同样也会抑制被收购初创企业新员工的颠覆 性创新。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