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石化公司炼油化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
2、引用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
3、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项目
在一定的条件约束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目标的一次性事业。一个建设项目必须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相互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
3.2 专项验收
包括建设项目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等六个方面的竣工验收;其中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档案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验收和审计。
3.3 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转入正式生产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标志。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查项目立项、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3.4 生产考核
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经济效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引进装置应通过考核,确定各项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保证值。
3.5 项目文件
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3.6 项目前期文件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7 项目竣工文件
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项目监理文件组成。
3.8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3.9 交工技术文件
施工单位或其他承建单位按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股份公司和专业公司有关规定,在施工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资料,也是工程交接后进行联运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维修、改造、扩建的依据,是项目施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下册)中的交工技术文件。
3.10 竣工验收报告
3.11 竣工决算
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4、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
是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修)订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标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牵头组织工作。
4.1.1 负责对项目文件的编制做出统一要求;负责明确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文件编制任务、要求、责任以及完成的时间等,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1.2 负责协调配合公司计划、安环、财务、审计和档案管理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工作。
4.1.3 负责组织项目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汇总、组卷、审核和归档工作;负责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出版工作。
4.1.4 负责清理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并会同有关单位安排落实。
4.1.5 负责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4.2 公司安全环保部
4.2.1 负责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4.2.2 负责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4.2.3 负责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4.2.4 负责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办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4.2.5 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文件资料,配合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3 公司审计处
4.3.1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工作,并向股份公司审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
4.4 公司总经理办档案室
4.4.1 负责公司建设项目项目文件的审查归档工作。
4.4.2 负责向股份公司档案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档案验收手续。
4.5 公司技术部
4.5.1 负责收集、积累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文件,并按要求整理、编目、立卷,按时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4.5.2 负责检查、督促生产单位开停车方案、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技术培训材料、试生产方案备案批复、试生产批准文件等生产考核文件的积累和整理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和移交工程项目管理部。
4.5.3 负责检查和督促外事单位编写完成《引进工作总结》。
4.5.4 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文件资料,配合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6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
公司计划部、财务部、项目部、生产厂、物装公司等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文件资料,配合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7 设计单位
4.7.1 负责及时绘制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并报送工程项目管理部。
4.7.2 负责会同勘察单位编写完成《勘察设计总结》,并报送总承包单位或工程项目管理部。
4.7.3 完成工程项目管理部安排的其它准备工作。
4.8 施工单位
4.8.1 按单项工程及时收集、汇编项目施工文件和项目竣工图,并按规定报送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审查。
4.8.3 按时编写完成《施工总结》,并报送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工程项目管理部。
4.8.4 完成工程项目管理部安排的其它准备工作。
4.9 监理单位
4.9.1 负责完成工程项目管理部委托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4.9.2 负责项目监理文件的编制、收集、编目、立卷工作,并按时提交公司档案室。
4.9.3 按时编写完成《监理总结》,并报送工程项目管理部。
4.10 工程总承包单位
4.10.1 及时组织绘制需重新绘制的项目竣工图,并报送工程项目管理部。
4.10.2 按单项工程及时收集、汇编项目施工文件和项目竣工图,并按时报送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部审查。
4.10.3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编写完成《勘察设计总结》、《施工总结》。
4.10.4 按时编写完成《工程总承包总结》,并报送工程项目管理部。
4.10.5 完成工程项目管理部安排的其它准备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
5.1.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股份公司内部划分为两个级别,即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和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需上报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上报。
5.1.2 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股份公司指定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为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项目。由专业公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5.1.3 除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均为地区公司级验收项目,由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其中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公司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套报专业公司备案。
5.1.4 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公司参照《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文件由公司档案室归档。
5.1.5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采取一次性竣工验收的办法。
5.2 竣工验收的依据
5.2.1 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
5.2.2 建设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详细设计)、设备技术文件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审批文件。
5.2.3 批准的建设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的行政许可,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批复文件。
5.2.4 采用引进技术以及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还应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5.3 竣工验收的条件
5.3.1 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条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 建成投产并平稳运行。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2) 达到设计指标。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的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3) 生产组织系统建立并正常运行。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需要。
5.3.2 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1)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 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3) 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 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成后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建成,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5.3.3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竣工验收时间。
5.4 竣工验收的组织
5.4.1 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项目的初步验收由公司下文组织成立初步验收组,初步验收组应由工程、设计、采购、计划、安全环保、财务、造价、机动、生产、档案、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初步验收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成员若干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参建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初步验收。
5.4.2 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由公司下文,工程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请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参建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
5.5 初步验收程序
1) 公司下文组织成立初步验收组,确定竣工验收会议议程。
2) 工程项目管理部汇报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3) 对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和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审查。
7) 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初步验收意见。
5.5.2 如参加初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提出解决办法,直至最终取得一致意见。
5.5.3 建设项目经初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向专业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6 竣工验收程序
1) 公司下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会议议程。
2) 工程项目管理部汇报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7 竣工验收工作要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技术、设计、采购、外事、施工、监理、生产等单位要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积累,确保项目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做到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5.7.1 建设项目中交前,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起草,公司下文成立项目初步验收小组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并召开首次会议,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明确建设项目相关各方竣工验收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5.7.2 自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公司技术部应及时组织收集和积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文件,按规定进行整理、编目、立卷,并于项目中交后10日内提交公司档案室审核归档。项目前期文件编制(或收集)工作分工见表2 。
5.7.3 建设项目中交后60日内,由工程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施工文件和竣工图,公司档案室进行审核归档,监理文件由监理公司按规定进行整理、编目、立卷,并于中交后30日内提交公司档案室,经审核后归档。
5.7.4 建设项目投产30日内,工程、设计、采购、外事、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生产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提交工程项目管理部。
5.7.5 建设项目中交后40日内,工程项目管理部应组织完成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公司审计处应在20日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结算审计结束后20日内,公司财务部应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
5.7.6 公司安环部、审计处、总经理办应按照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的要求,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成功且平稳运行1个月的基础上,3个月内完成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的专项验收工作,并将相关文件和资料移交工程项目管理部。
5.7.7 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及时收集、整理、汇编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在专项验收完成后3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的汇编工作。编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编制(或收集)工作分工见表3。
5.7.8 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理部即按照5.6条竣工验收程序的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5.7.9 项目竣工验收议程结束后30日内,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修改并正式出版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存档,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套报专业公司备案。
5.8 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专项验收包括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及竣工决算审计等六个方面的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专项验收工作应在投料试车成功后50日内完成。
1) 公司安环部负责与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手续。
2) 凡含有国家规定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在工程中交后,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要求,由施工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3) 工程投入使用前,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司安环部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4) 对消防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由公司安环部组织进行整改。
1) 公司安环部负责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手续。
2)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安环部向有审批权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3)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安环部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1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
4) 试生产期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求,公司安环部应及时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5) 公司安环部对环境保护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
1) 公司安环部负责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并办理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手续。
2)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要求,公司安环部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