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内人士,在看剧高呼过瘾的同时,总觉应该普及盘点剧中那些刑事法律知识,在欣赏精巧剧情的同时也能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
剧中的反派卡恩集团的孙传福、胡一浪等人所作所为一度让人绝望,每当江阳、朱伟等人查到相应的线索,反派人物总是走在前面,相关的人员被灭口,相应的证据被毁坏。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第二,孙传福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第三,胡一浪指使黄毛等人杀害侯贵平、小寡妇、照相馆老板及李建国通过注射胰岛素杀害关键证人王海军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卡恩集团的反派人物,为了达到他们的不法目的,通过给予金钱、女人等给国家公职人员秦大川、李建国等人,换取他们的庇护,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行贿罪。本罪主要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相应的,秦大川、李建国等人构成受贿罪,秦大川的女婿曾祥东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五,胡一浪、黄毛等人威胁三个辍学女工给曾祥东提供性服务,上述相关人员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著名刑辩律师、前法学教授张超,携带一个超大行李箱进入地铁,不过却因为行李箱未过安检机,被地铁安保拦下。张超“气急败坏”,大呼箱子中携带的物品是炸弹,瞬间引起恐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检察官江阳的死亡调查贯穿了整部剧,然而结局令人唏嘘不已,也让无数追剧的人泪流满脸。
最终的剧情显示患有癌症的江阳为了能够换来10年前案件的真相选择自杀。张超提议,朱伟、陈明章等人虽然极力反对,但最终在江阳的说服下,答应了帮其完成此事。
然而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帮助自杀的情形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杀人的故意。
“其对于他人要求自杀的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于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帮助自杀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
剧中快结尾阶段,前资深刑警朱伟为了让警方的视线转移到卡恩集团上,特地在卡恩集团的烂尾楼上,策划了一起爆炸案。朱伟事先做了完全的准备,虽没有造成任何伤亡,但是构成爆炸罪和放火罪。
爆炸罪
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
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实践中,放火罪、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合称“刑法八大重罪”。因此,放火罪属危险犯罪,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实际后果,只需行为存在危险性即可构成本罪。
该剧第一集中,看似证据链完整,但是在法庭庭审现场,被告人张超突然翻供,拒不承认谋杀指控,随即拿出飞行记录,完美的不在场证明,使得原本清晰明了的案件顷刻变得扑朔迷离。此事影响极大,省公安厅高副厅长高度重视,依照“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市局在二十四天内重新查办。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的,公安机关应该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也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剧中朱伟好不容易抓获涉案人员王海军,在讯问过程中,李建国利用职权强行接手案件,而后关键证人王海军突然死亡。江阳等人认为李建国在讯问的时候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应该追究责任。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具体化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而本案毫无疑问是属于“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因此,饱受李建国权势压迫的江阳才会抓住这点,宣称要追究李建国的法律责任。
江阳通过搜查侯贵平案相关资料,发现当年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疑点重重、蹊跷重生,为了重启调查,他找到侯贵平的亲属,希望对方能对案件提出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该剧中,作为平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江阳,在了解侯贵平案,可能涉及冤案时,是否有重新启动对侯贵平案件的调查的权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门一章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可见剧中江阳在发现侯贵平案件无验尸报告并同时有人寄送相关证据(照片)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力提出重新调查,但江阳向检察院领导报告后,领导不同意调查,其私下和老刑警朱伟暗中调查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李建国欲强行带走关键犯人王海军,并且命令朱伟接手其他案件,导致现场局面剑拔弩张,观众心里也暗叫不好。江阳悉知李建国想用职业生涯威胁朱伟,于是强压怒火,安慰朱伟忍住气,表示王海军杀人证据确凿,他会申请检察院提前介入,不让李建国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