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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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消防技术服务信息须依法公示,服务项目不得违法转分包!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 公众号  ·  · 2025-02-18 18:59

正文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 1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职业大学开展检查时,发现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该公司与某职业大学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服务合同后,随即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为某职业大学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并出具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该行为属于违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2)该公司为该职业大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但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100元;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000元。合并处罚,决定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3100元。





02

专家评析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职业大学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服务合同后,随即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为某职业大学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并出具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该行为属于违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职业大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但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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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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