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了解诉讼知识、法院资讯、查询案件审理执行进度、预约查档,与法院“点对点 面对面”。 可直接回复“帮助”获得导览目录。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丈夫患病智商突变三岁孩童!妻子提出离婚最终却领刑!她到底做了什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8-07-24 09:2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转自公众号:法制日报(来源:新华社、广州日报)

版权说明: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或者您也可以向我们投稿,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多分一些

女商人王霜(化名)与朋友

炮制出

本息总计 243万元的

夫妻共同债务


东窗事发后

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

对王霜等四人提起公诉

这起由南宁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首例虚假诉讼案

近日已进行一审宣判


丈夫突然患病 智商犹如儿童


2006年,32岁的卓安(化名)与王霜相识。结婚前,他们分别购置了房产,卓安名下有一套单位福利房,做生意多年的王霜名下也有商品房。


2007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随后卓安辞去公职,注册成立了一家建材公司,并拍下一块厂房用地。


2008年12月~2010年初,他们购置了豪车及四套房产,其中两套因地段佳、复式结构,到2009年总价就达近500万元。


2010年2月,卓安被医生确诊为右脑底芦区动静脉畸形并假性动脉瘤破裂出血,神经受损使得他的智力下降到三四岁的孩童状态。


2010年5月,王霜将8个月的胎儿打掉。10月,王霜说要与卓安离婚,不久后就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妻子提出离婚 讨要五套房产


王霜诉称,两人借款购买了四套房子,加上卓安名下的单位福利房,夫妻共同房产有五套,这些房产均在卓安名下。由于借款利息高,尚欠私人债务本金409万元、银行贷款200万余元,加上利息,债务共计711万余元。


她请求法院判令五套房产全判归她所有,卓安只拥有福利房的使用权。夫妻共同债务711万余元均由她负责。


法院受理这起离婚诉讼期间,经卓安的姐姐申请,法院认定卓安为无民事能力人,指定卓安母亲黄女士为监护人。


2012年1月,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准许离婚的一审判决。因对财产分割、分担债务方面的判决有异议,卓安方面一直上诉。


合伙虚构债务 当事四人领刑


王霜向法院列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提到了一笔150万元的借款。起诉状称,2008年10月,卓安夫妻共同向谢某(女)借款150万元,王霜主张单某(男)已代为偿还该借款本息243万元,谢某将债权转让给单某。



对于这笔债务,卓安母亲黄女士始终不认可。


而西乡塘区法院作出的离婚诉讼判决书中载明:原、被告共同向谢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债权转让的效力提出异议,由于该债务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权利。


2012年10月,单某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安和王霜偿还借款本金243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卓安和王霜共同承担上述债务。


2017年8月,黄女士向西乡塘警方报案,认为这一笔债务是虚构的。


经检察机关查明,王霜与前夫卓安共同向谢某借款150万元,2011年1月已还清。2011年7月,在两人进行离婚诉讼期间,王霜为了多分共同财产,指使谢某、陈某(王霜侄女)、单某虚构了王霜和卓安两人欠谢某的借款尚未偿还,并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单某的事实。


另查明,2015年7月,西乡塘区法院将卓安认购的一处停车位作价12.5万元,交给单某;单某将车位交给王霜侄子使用。同年11月,西乡塘区法院将拍卖卓安名下一套房产所得钱款,清偿所欠银行部分后,剩余的执行款26万余元全部交付单某。后来,单某将上述款项转入王霜账户。



西乡塘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四人提起公诉。在今年5月的庭审中,四人均表示认罪。


7月12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判处王霜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期间,黄女士收到王霜等四人的赔款303万元。目前,卓安与王霜的其他财产分割官司还在进行中。


相关链接: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包括: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