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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械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诺沃兰CMDRA  · 公众号  ·  · 2024-06-28 09:00

正文

27日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意见建议反馈”。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规范》,对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或者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以及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其他各类监督检查。 检查过程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合理缺项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组予以确认。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现场核查中,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够当场整改完成的,检查结果为“通过检查”;关键项目(标识为“※”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且一般项目(无标识项)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20%的,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20%的,检查结果为“未通过检查”。


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原检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后,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者经复查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检查结果为“未通过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关键项目数总数-关键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一般项目数总数-一般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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