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清代官场的“结拜”,不妨先来了解一下传统意义上的“结拜”。
结拜,又称“义结金兰”,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为某种共同利益而结为兄弟攻守同盟,很像《三国演义》中所述“桃园三结义”,“金兰文化”最早见于汉代晚期,及至唐代,结拜活动中的见证文书——“金兰簿”有了雏形。“金兰簿”,又称“金兰谱”、“兰谱”,据《云仙杂记》记载,“戴弘正每得密友一人,则书于编简,焚香告祖考,号为‘金兰簿’。”②
清光绪年间的“兰谱”
迨至明清,结拜程式最终固定。相比此前歃血而盟的口头结拜,互换“兰谱”(即“换帖”)成为结拜仪式中的必需环节。“兰谱”之上,分列各人姓氏名字、生辰八字、籍贯住址,以及曾祖、祖父、父母、兄弟、妻室等的个人信息。然后互相换帖,各执一份,以为凭证。若诸人日后反目成讎,就要焚烧“兰谱”,举行“断义”仪式。
民间“换帖”结拜,有的是基于相同的经济利益,有的是基于共同的文化志趣,当然,还有的是基于共同的政治诉求,譬如反清。清廷尤其忌惮后者,《大清律例》对此明文禁绝,将之归入“谋叛”一节:
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结拜弟兄,为首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③
不过一纸条文显然是禁不了民间结拜,更令清廷没想到的是,“换帖”结拜之风,亦刮到了官场。
乾隆三十七年(1772),都察院左都御史张若溎说起“各省吏治之坏”时提到,“司道府及州县,各序齿兄弟相称,树彼此依倚之势,”且互相“换帖”④。
清代文网甚密,就连民间结社也严厉禁止,官场朋党亦发现一起即打压一起,官员之间竟有“结拜”之举,兹事体大。
张若溎请求皇帝治理这一歪风邪气,乾隆帝便决定,每年年终,各直省督抚等即将本省官员有无换帖、上省、宴会等事汇奏一次,即这项监察事务,依循“州县——道府——藩臬——督抚——皇帝”等程序,逐级上报。
目前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所见相关奏折数量即有474条之多(内有部分重复折件),以乾隆三十九年(1774)为例,谈及该项事务的24位具奏人中,除直省督抚外,还有漕运、东河、南河三位总督,两淮、河东两位盐政,以及盛京户部侍郎等人,涉及军政、民政、漕运、河务、盐务等系统。可见,这项制度在乾隆年间确有执行,且力度不小。
然而,让官员自己查自己,结果可想而知。
笔者翻阅了数百份“换帖”汇奏折件,结论都是“查无换帖等事”。这让奏折中提及吏治崩坏的张若溎很尴尬。
乾隆帝
乾隆帝对这些粉饰太平的官样文章做出的结论,当然不信。
乾隆五十一年(1786),皇帝在山东巡抚明兴的年终汇奏折中朱批:
“汝诸事不认真,况此等刻板文章,可信乎?”
乾隆五十五年(1890),对于换帖汇奏,乾隆帝说贵州巡抚额勒春“恐汝不能详查耳!”
时间一久,乾隆帝总算明白:
即如换帖等事,久经查禁。该督抚于年终汇奏时,总以并无此事为词。而其实相沿积习,未必不阳奉阴违。是年终汇奏,竟成具文。殊属非是!⑤
皇帝尽管不信官员之间没有“换帖”行为,但也毫无办法再继续查究下去,便废止此一年终汇奏之制。乾隆五十九年(1794)以后,馆藏档案再无汇奏之折。
“年终汇奏”注定是一次失败的制度尝试。
本来,督抚就负有监督州县之责,让他自己查自己,就不可能如实上报。报给朝廷的年终汇奏折件,是那些蜗居省垣的督抚及其下属来写的,其所依据的具体信息,又是由大小远近各府州县层层上报得来。经过这么多层级的过滤,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无从稽查。空言塞责、流为具文也就不足为奇。
尽管乾隆帝没有从年终汇奏制度中挖出换帖结拜案,但这项制度只要存在一天,大小官员就不得不有所收敛。
此制一停,官员之间“换帖”死灰复燃,愈演愈烈。
咸丰二年(1852),陕西汉中镇前总兵春福与署总兵祥瑞互相向皇帝告状,竟意外牵出了陕甘总督舒兴阿与春福的“换帖”旧事。
舒兴阿承认:
臣前在阿克苏办事大臣任内,总兵春福由汉中镇奉派喀什噶尔换防,道经阿克苏,接晤之次,愿与臣换帖。臣因换防总兵本系办事大臣所辖,又系同官一城,碍于情面,未能推却。⑥
祥瑞之所以抖出舒兴阿与春福“换帖”,是因为他觉得舒兴阿偏袒春福,甚至直接入奏,讥讪二人为“朋党”。
须知,“结拜”与“结党”仅一步之遥,而后者是清代政治大忌。咸丰帝遂将舒兴阿“交部察议”。⑦
失去监督机制后,官员“换帖”秘事,多只能凭藉“案中案”挖掘。
如道光十四年(1834),湖南湘潭县丞胡潆称,湖广总督讷尔经额在某案审理中有意偏袒胡鏻等人,因为他在任湖南布政使期间(1822-1823)曾与盐道胡鏻“换帖”。⑧既然是哥们儿,当然要帮兄弟。
清代官员“换帖”结拜当然并非基于“义”,而是一己之私的利益交换。清廷管不住官员“换帖”结拜,吏治深受其害。
道、咸年间的舒兴阿、讷尔经额两案中,主审官与涉案者之间“换帖”结拜,偏袒自然是应有之义。
咸丰年间,户部钱法堂主事书年与炉头等人“换帖”宴会,致使钞务钱法弊窦丛生。⑨这种情况,在油水更多的盐务系统更是屡见不鲜。是故早在道光十年(1830),户部尚书王鼎在奏定《两淮盐务章程》中规定:“盐务之官,有与商人联姻、换帖者,俱令回避。”⑩
更有甚者,某些基层官员与贼匪“换帖”结拜,如咸丰四年(1854),河南候补道员张维翰:
“与因案脱逃、现充勇目之刘老长(即刘玉纪)换帖,希图保卫身家。怀庆告警,该员首先逃出,徙居刘玉纪所居之黄山洞,以致卫辉居民迁徙一空。”⑪
官、匪竟成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