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及《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支持消费品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加快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地见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实施的《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用足用好加力支持“两新”工作的各项重要政策,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聚焦重点领域全力推进大宗消费品以旧换新。到2025年底,实现乘用车报废(置换)更新20万辆、家电产品换新200万件、数码产品购新350万件、家居产品换新80万件、电动自行车换新8万辆、营运货车和城市公交车更新1850辆、农机更新3万台(套)。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推进实施、评估督导等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配套资金,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制定资金测算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
(三)省商务厅牵头负责个人乘用车、家电、数码产品、家居(不包括居家适老化改造)、电动自行车等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制定、促销活动安排、政策宣传、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等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制定、促销活动安排、政策宣传、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业机械等农业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制定、促销活动安排、政策宣传、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居家适老化改造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制定、促销活动安排、政策宣传、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管、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八)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级下达的消费品以旧换新目标任务,牵头开展本区域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范围:在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等政策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新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新乘用车的,给予补贴支持。
报废的旧乘用车须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补贴标准:(1)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新乘用车的,每辆补贴2万元;(2)报废旧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新乘用车的,每辆补贴1.5万元。
支持范围: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的,给予补贴支持。
(1)旧车置换购买新车。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新乘用车或燃油新乘用车的,给予补贴支持。
(2)旧车置换购买二手车。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旧乘用车至二手车经销商,并购买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9座及以下的小型、微型载客燃油或新能源二手乘用车的,给予补贴支持。
置换的旧乘用车持有时间需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补贴标准:(1)购买新能源新车的,按交易发票(价税合计,下同)金额的16%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5万元;(2)购买燃油新乘用车及二手车的,按交易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每辆最高补贴1.3万元。
支持范围: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的,给予补贴支持。交售旧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补贴标准:(1)车价在2000元以下的,每台补贴600元;(2)车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每台补贴800元;(3)对交回锂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每台再补贴200元。每交售1辆旧电动自行车,限补助其购买的1辆新电动自行车。车价以购车交易发票金额为准。
个人消费者支持范围:在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等政策的基础上,扩围形成“12+33”家电以旧换新品类。(1)对购买国家明确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等12种家电产品的,给予补贴支持;(2)对购买我省扩围新增的消毒柜、冷柜、取暖器(暖气片)、电暖炉(桌)、电风扇、茶吧机、咖啡机、饮水机、空气净化器、加湿器、按摩椅、按摩仪、干衣机、衣物护理机、挂烫机、投影仪、打印机、破壁机、电水壶、电火锅、电压力锅、空气炸锅、多功能锅(蒸煮一体锅等)、面包机、绞肉机、厨宝、吹风机、电动剃须刀、电动牙刷、吸尘器、洗地机、垃圾处理器、扫地机器人等33种家电产品的,给予补贴支持。
市场主体消费者支持范围:省内酒店购买电视终端设备产品的,给予补贴支持。
补贴标准:(1)个人消费者购买产品为国家支持的12种家电产品,符合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按交易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符合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按交易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种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产品补贴不超过2000元;(2)个人消费者购买产品为我省扩围新增的33种家电产品,按交易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件产品补贴不超过2000元,每位消费者总计可补贴10件;(3)酒店购买的电视终端设备产品,属于2级能效标准的,按交易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属于1级能效标准的,按交易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件产品补贴不超过2000元。
支持范围: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3种数码产品的(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给予补贴支持。
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购买数码产品,按交易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种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支持范围:个人消费者购买具有产品合格证、国标13位商品条码或企业商品型号的成品门(含智能门锁)、成品窗、地板(含地砖)、吊顶灯(含吸顶灯)、沙发(含智能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书柜、书桌、床(含智能床)、床垫(含智能床垫)、衣柜、橱柜、水槽、浴室柜、浴霸(含浴室暖风机)、马桶(含蹲便器、智能马桶、智能马桶盖)等18种家居商品的,给予补贴支持。
补贴标准:按交易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如有1级能效或水效标识的,按交易发票金额的20%的给予补贴。单笔最高补贴2000元,每位消费者最多可补贴3笔。
支持范围:对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室内行走便利、智能监测跟进、辅助器具适配等产品的,给予补贴支持。
补贴标准:按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实施细则执行。
支持范围:在落实2024年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扩大至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对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的,给予补贴支持。
补贴标准:按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实施细则执行。
支持范围: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和超出质保期的动力电池,给予补贴支持。
补贴标准:按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实施细则执行。
支持范围:在落实《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等政策的基础上,将国家明确的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检测终端、植保无人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等6种产品,以及我省自行确定的变型拖拉机、旋耕机、微耕机、碾米机、割晒机、起垄机、田园管理机、玉米脱粒机、揉丝机、茶叶理条机、茶叶烘干机、茶叶杀青机等12种产品纳入支持范围。对报废及报废并更新符合条件农机的,给予补贴支持。
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的补贴细则执行。
(一)强化资金保障。
省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合理测算本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债资金需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相关领域国债资金需求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地落实。其中,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配套比例列支,并根据各领域国债资金分配方案同步拨付省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