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商务合作微信:SZ2020TJ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编者按:我们整理了法律全行业
合同范本1000套
,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
合同范本
”即可免费提取。
“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名下瑜伽店铺充值会员。2023年10月,王某月发现该瑜伽店铺已经闭店,其会员卡内仍有人民币8260元(币种下同)余额未使用。被告薛某亮系“职业闭店人”,从事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死客激活”等业务。
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薛某亮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其名下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薛某亮。2023年9月14日,薛某亮变更为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申请注销,薛某亮在该公司注销时作出《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23年7月29日在北京日报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后经法院核实,上述注销公告未实际发布,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注销时亦未成立清算组。王某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薛某亮退还其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薛某亮辩称:其仅是为刘某提供负债转让的相关服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4)京0106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被告薛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月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该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执行阶段,薛某亮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