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介绍了关于春节假期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包括最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的调整内容。文章还详细说明了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变化。
文章介绍了如何计算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包括最新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的调整,以及加班费可能受到的影响。
文章详细说明了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包括年工作日、季工作日、月工作日和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文章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不受影响。
文章提到,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由于年工作时间的调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相比修改前会有所增加。
文章指出,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
248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
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
。
通知指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和新规实施前一样。
所以,
日工资、
小时工资的折算等不受影响
。
通知指出,制度工作时间计算为20.67天/月,而新规修改前,制度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
修改前:年工作时间是2000小时(250天×8小时=2000小时)
修改后:年工作时间是1984小时(248天×8小时=1984小时)
所以,对
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
的岗位,会产生影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
加班费相比修改前会有所增加
!
通知指出,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来源:江苏新闻综合中国劳动保障报、成都人社局、福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