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从海外媒体ip fray获悉,近日,ITC行政法官Cameron Elliot就爱立信发起的一项非SEP调查作出初步裁决,该初步裁决的公开编辑版(共106页)目前已发布。根据初步裁决,Elliot法官虽然并未认定联想侵犯了爱立信的有效专利,但其认为联想所提出的基于许可的抗辩失败,双方订立的“2011年许可协议”的许可范围并不包含最新推出的摩托罗拉智能手机及其他无线设备。并且,Elliot法官斥责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浪费了大量几乎无关紧要的笔墨”。
2023年10月12日,爱立信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其主张,联想在美国出口、进口以及销售的相关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具体涉嫌侵犯的是美国专利No. 7,151,430、No.9,509,273、No.9,313,178、No.11,122,313、No.10,972,654。2023年11月14日,ITC正式投票决定启动337调查(调查编号:337-TA-1376)。
裁决指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ITC调查中被指控的产品(“被控产品”)是否属于“2011年许可协议”的许可范围(涉及许可协议第2.4A条,该条款原文附在文末)。
Elliot法官认为,“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只能合理地解释为限定何种产品属于 “许可移动设备产品”(而非一个范围广泛的“领域”)。例如,产品可以进行更新,但“领域”不能被更新。因此,Elliot法官假定,截至协议生效日期(2011年1月)在市场上销售的任何产品均受该协议保护,当然,某些合理的更新和扩展也在保护范围内。
然而,爱立信在ITC调查中针对的17款摩托罗拉手机“均不是在2020年之前推出”,比爱立信-摩托罗拉的许可协议晚了9年。对于有智能手机专利许可经验的人来说,这是一个极长的期限。五年或七年的合同期限(甚至某些情况下仅为三年)更为常见。如果联想对许可协议的扩张解释成立,那么甚至在未来几十年内,其仍可继续主张基于许可的抗辩。将2011年许可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如此广泛的扩张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
附2011年许可协议第2.4A段原文节选:
The license grants provided in Sections 2.1, 2.3 and 2.4 above apply only to Licensed Wireless Mobile Device Products, Licensed Network Products and Licensed IDEN Products in the FIELD of Motorola Mobility as of the Effective Date hereof and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updates or extensions of such Licensed product.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 2.4A, the term “FIELD” means the practice of the Licensed Patents in any field or fields in which Motorola Mobility operates or could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operate as of the Effectiv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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