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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漏泽园及社会救助研究

宋史研究资讯  · 公众号  ·  · 2024-12-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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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朝云(1965-),女,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考古与文化遗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宋元考古;

张晓倩(1998-), 女,山东聊城人,郑州大学考古与文化遗产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宋元考古。

基金项目: 河南省兴文化工程文化研究专项项目“考古发现河南宋代家族墓志综合研究”(项目编号:2023XWH293)。

摘要: 宋代漏泽园为官方收葬无主尸骨的公共墓地,是宋代官办慈善救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漏泽园雏形于宋神宗元丰年间,宋徽宗崇宁三年正式得名并推及全国,其选址多为城郊、佛寺或手工业生产中心附近的不毛荒地;园内统一布局规划,收瘗规范有序;漏泽园收瘗尸骨不分良贱,体现出明确的官办助葬性质。考古发现证实宋代漏泽园作为义葬的实际存在以及当时的社会救助制度运行状况。

关键词: 宋代;漏泽园;义葬;社会救助


文章原载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载来源。


义葬为中国古代官方收葬无主尸骨的救助举措,葬地为官方设置的公共墓地。宋代漏泽园于北宋末年正式确立,与居养院、安济坊等机构共同构成宋代社会生养死葬的救助体系,其性质为官办慈善助葬机构。此前学界对宋代漏泽园的起源发展、墓葬规制、墓砖编号及其与居养院、安济坊等社会救助机构的关系已有初步研究,其中还涉及宋代兵制问题,但这些研究多囿于文献史料或某地漏泽园的个案研究,宏观系统分析不够,基于考古发现的研究也十分薄弱。1949年以来,随着河南陕州漏泽园、河南滑县漏泽园、洛阳老城区漏泽园铭砖,以及河北磁县观台镇漏泽园、山西晋城漏泽园等北宋时期考古发掘材料的整理发表,为全面深入探讨宋代漏泽园制度及运行实况提供了资料支撑。故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宋代漏泽园的考古发现、时空分布、园区布局、管理运行机制及其所反映的宋代社会救助制度进行系统考察,旨在揭示宋代漏泽园的运行状况,以期深化对宋代官方助葬制度的历史认识。


一、宋代漏泽园的考古发现



宋代漏泽园遗址集中于北宋末年,散见于河南三门峡、洛阳、南阳、安阳,山东兖州、潍坊,陕西岐山,山西吕梁、晋城及四川绵竹等地区。目前见诸报道的共计20处,其中北宋陕州漏泽园最具代表性,是至今发掘面积最大、遗址保存最好、出土资料最多的漏泽园遗址[1]。宋代漏泽园墓葬主要有土坑墓和砖室墓两类,构筑简陋、浅埋、无墓道;墓葬平面有长方形、方形、万(卍)字形等多种。长方形竖穴土坑墓为常见形制,各地都有发现;万字形砖室墓见于四川绵竹[2],体现出明确的地域性。宋代漏泽园葬具多以陶缸、陶罐为主,河南陕州漏泽园中还有以陶缸碎片象征葬具的现象,但河北磁县观台镇漏泽园[3]发现有棺钉及残损的棺木,说明此处漏泽园使用木棺葬具。宋代漏泽园收瘗尸骨的葬式葬法多样,如北宋陕州漏泽园葬式有仰身直肢葬、仰身屈肢葬、侧身直肢葬、侧身屈肢葬、俯身直肢葬和俯身屈肢葬六种;南阳漏泽园[4]则为散乱尸骨,二次葬现象明确;四川绵竹坭金寺侧漏泽园为罐装骨灰埋葬的火葬墓。火葬与宋代西南地区受佛教影响有关[5]。


考古发现及文献记载都明确宋代漏泽园被收瘗者为贫无以葬、逆旅亡人及基层兵士等贫苦人群,这些人都身处社会底层,生活贫困,故漏泽园墓葬中很少有随葬品发现。


河南南阳漏泽园墓志砖拓片

(选自魏仁华:《河南南阳发现宋墓》,《考古》1966年第1期,第54页。)


墓志砖的使用是宋代漏泽园所特有的现象,主要起标识作用。据统计,目前北宋漏泽园墓志砖发现有389块,南宋漏泽园仅发现有3方墓志,墓志砖上的铭文不仅记载墓主的基本信息、尸骨来源,还记载有关送检过程、葬埋日期以及墓葬编号等重要信息。这与文献所载漏泽园墓志砖“以元寄所在及月日、姓名若其子孙、父母、兄弟,今葬字号、年月日,悉镌(讫)[记]砖上”[6](食货六八,P8033)的情况相符。同时墓志砖铭文中有关墓主身份、管理人员、州县地名等信息是研究宋代官方救助体系的重要依据,对宋代的土地政策、基层社会状况、军队制度等内容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实证材料。


二、宋代漏泽园施行时间及选址



目前学界对漏泽园制度始于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达成共识,但有关宋代漏泽园的施行过程、选址及分布问题涉及较少。笔者结合文献史料及考古发现,对此加以探讨。


(一)宋代漏泽园的创设


“漏泽园”名称始见于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宋史》载:“(崇宁三年二月)丁未,置漏泽园。”[7](卷十九,P368-369)但与之相似的官方助葬行为起源甚早。《礼记·月令》载有“(孟春之月)掩骼埋胔”[8](卷一四,P466),此为后世历代奉为明训。东汉桓帝建和三年(149)十一月诏:“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9](卷七,P294)延至北魏,宣武帝正始三年(506)诏谕:“掩骼埋胔,古之令典……今时泽未降,春稼已旱。或有孤老馁疾,无人赡救,因以致死,暴露沟堑者,洛阳部尉依法棺埋。”[10](卷八,P202)这反映了汉魏时期朝廷都颁发诏令督促地方官实施助葬的状况。


宋朝漏泽园的施行有其历史渊源。目前考古发现宋以前的官方助葬公墓共有两处,均为唐代的义冢。一处是江苏丹阳大泊“公众山”义冢地[11],出土的墓志砖上所载时间有“唐开元十五年”“天宝六载”等;同时两块纪年为“大观二年”的宋代漏泽园性质的墓志砖,可知此义冢一直沿用到北宋末年。另一处为唐代宗广德元年(763)置于北海县(今山东潍坊)的义冢,该墓地出土的一方《义葬墓志铭》墓志石现藏于山东省潍坊市博物馆,其铭文曰:

中原丧乱,死伤遍野……睹邑里之破坏,见枯骸之狼藉,以斯感怆,亲收葬焉。首春兴功,冬中毕事,属秋有赦,复令埋祭。宋公先举悬合天心,父母之恩,孰能如此,其致墓也。选高固于县城之南,建大墓于营丘之北,东临白水,西枕青山,灵柩既多,男女合杂,各归房户,共为一墓。[12]

该墓志铭文记载了唐安史之乱以后,时任北海县令的宋公针对流散荒野的无主遗骸,于县城之南、营丘之北设公共葬地以收瘗无主遗骨,这与宋代漏泽园的性质相似,同时也证明唐代延续前代的助葬制度,但尚无专门的名称。


山西吕梁漏泽园墓志砖拓片

(选自杨绍舜:《文物工作报道—吕梁县发现了罐葬墓群》,《文物》1959年第6期,第75页。)


宋代实行漏泽园之制与宋王朝号称仁政历史背景息息相关。“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者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7](卷一百七十八,P4335)为施行仁政,北宋初期便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其中即包括助葬措施。延及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漏泽园雏形出现,这是助葬行为制度化的体现,具有明确时代特征。据河南三门峡卢氏县郊崇宁三年(1104)十二月所立的《虢州卢氏县漏泽园记》碑载:“元丰中,神宗皇帝尝诏,府界以官地为字号,改葬□骨,未推行天下。今天子绍述先烈,求熙宁、元丰以来圣志遗诏,兴复恢崇,无有漏失,纪纲法度粲然完具矣。”[1](P391)可知虢州卢氏县漏泽园的设立旨在恢复宋神宗时期对无主尸骨的收瘗行为,“纪纲法度粲然完具”说明早在宋神宗时期官方助葬行为虽已有了固定的程序及操作制度,但“未推行天下”。直至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诏天下“州县置漏泽园”[13](卷十,P75)以殡客死无归者,宋代漏泽园正式确立并随之大规模施行。清人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火葬》载:“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14](卷一五,P702)由此来看,宋代漏泽园制度实为古代国家助葬制度的延续,北宋初期即已实行,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漏泽园雏形出现,至徽宗时定名“漏泽园”,但称其为蔡京创设恐有不确。


(二)宋代漏泽园的选址


文献记载,宋朝政府多以空闲官地、不毛荒地或城郊寺院置漏泽园;考古发现,宋代漏泽园位于人口密集的城郊或手工业生产中心附近。


《宋会要辑稿》载临安于淳熙元年(1174)在北上门外的杨桥东及东青门外的驹子院置漏泽园;江州于淳熙四年(1177)在福星门外的空闲田段置漏泽园[6](食货六〇,P7431)。《八闽通志》载建宁府松溪县漏泽园于县北一里枣岭置;泉州晋江县置漏泽园于城东仁风门外;永春县漏泽园置于县西北白马寺前;延平府南平县漏泽园于乾道九年(1173)置于城东;兴化府莆田县于崇宁二年(1103)在城南厢广化寺西岗建漏泽园[15](下册,P590、593、594、601、606)。《宝庆四明志》载庆元府漏泽园于崇宁三年(1104)城南桞亭院置,各县也同时置漏泽园:奉化县于崇宁四年(1105)在县西北十里设漏泽园;慈溪县于崇宁三年(1104)在县西南三里设漏泽园;定海县于崇宁三年(1104)在县西一里一百八十步建漏泽园;昌国县于崇宁三年(1104)在县北一里置漏泽园;象山县于崇宁三年(1104)在县东北三里置漏泽园[16](P5023、5179、5205、5230、5247、5263)。《咸淳临安志》载余杭漏泽园建于县东七里安乐乡南渠河之南;临安漏泽园建于县西三里;于潜在县南三里置漏泽园;富阳于县西三里设漏泽园;盐官漏泽园置于县西二里;昌化于县西二里置漏泽园[17](P4175)。可知宋代各州县漏泽园位于城外一里至十里处(约0.5-5公里),都位于地方政治经济中心附近。


河北磁县观台镇漏泽园墓志砖拓片

(选自张子英:《磁县发现北宋漏泽园丛葬地》,《文物春秋》1992年第2期,第92页。)


考古发现的宋代漏泽园选址与文献记载相合。北宋陕州漏泽园距陕州故城2公里;河南滑县漏泽园于澶州卫南县置[18];山东兖州旧关村采集有漏泽园的墓志砖[19],兖州于熙宁五年(1072)属袭庆府瑕丘县(于政和四年为避孔丘讳更名为瑕县),可推知兖州旧关村所出墓志砖应属宋代瑕丘县漏泽园,其距兖州故城约1里;四川绵竹漏泽园位于绵竹县城西南6里的坭金寺侧[2];江苏丹阳公众山漏泽园位于丹阳县城东北2里[11]。这些漏泽园遗址所在反映出在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四川等地皆有宋代漏泽园存在,距城有1-6里的距离。宋代漏泽园除在城镇近郊设置外,还于手工业生产中心附近设立,河北磁县观台镇漏泽园即属此类。宋时观台镇为大型制瓷中心磁州窑场所在,手工业人口密集于此地,这些手工业者受雇于制瓷手工业主,故观台镇漏泽园的设立主要是针对这些贫无以葬的制瓷手工业者提供助葬服务[20]。同时也有漏泽园依附于寺院而置,如四川绵竹发现的漏泽园便置于坭金寺侧,应为寺院将寄存的骸骨火化后装罐埋葬。这与当时佛教及五音姓利丧葬观念盛行、寺院寄存有大量无主尸骨有关。


文献记载宋代漏泽园选址是明确的,即为无主荒地或不可耕种的贫瘠土地;考古发现的漏泽园选址多位于州县城郊、手工业生产中心附近。历史事实说明,一方面宋代“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使得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被迫流离失所集中到城镇或手工业生产中心,另一方面宋代商业繁荣为涌入城镇的失地农民提供了生存空间。涌入城市的失地农民多受雇成为各类杂役和劳力,同时城镇内还有鳏寡孤独等贫苦人群,这些人死后无地,无力埋葬。宋代统治者为稳定社会秩序、体现皇恩浩荡,拨出义地并责令专人负责集中收葬这些贫民及流离失所者,漏泽园制度应运而生并成为宋代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部分。


三、宋代漏泽园的运行机制



宋代漏泽园作为官方助葬机构,除选址有明文规定外,园区布局、收瘗程序及管理也都有明确制度要求。宋代漏泽园的园区四周设围墙以示边界,园内墓葬成行列整齐分布,园区内还建房屋以供祭奠亡灵及管理者居住;收瘗程序包含尸骨收瘗、检验埋葬、置籍存档三个环节;宋代漏泽园的日常事务多依靠佛僧管理。


(一)宋代漏泽园的园区布局


宋代漏泽园的整体布局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如《虢州卢氏县漏泽园记》碑载:“州俾择官私高原,无限顷亩,周立墙栅,中设奠庐……封植以标其兆域。”[1](P391)这在考古发现及文献史料中都有反映。


一是宋代漏泽园四周设置围墙或藩篱以明确边界。《嘉定赤城志》中漏泽园形态有“四缭以墙”[21](卷五,P7320)的记载,可知漏泽园四周筑有围墙以示边界。《嘉泰会稽志》载,漏泽园“周以墙栅,庇以土地所宜易生之木……禁无故辄入及畜牧者”[22](卷十三,P6959)。《咸淳临安志》也记:“以藩篱以限之。”[17](卷八十八,P4175)可知漏泽园以栅栏或植木为界。目前尚未发现宋代漏泽园的院墙遗存,这既与考古发掘不完全有关,也与栅栏及绿植遗迹难以长久保留有关。


二是园内设置祭奠之所供死者亲属享祭追荐。 《宋会要辑稿》载:“(各州县漏泽园)仍于中量置屋,以为祭奠之所,听亲属享祭追荐。并著为令。”[6](食货六〇,P7418)《梦粱录》载:“(钱塘、仁和两县漏泽园)仍置屋以为春秋祭奠,听其亲属享祀。”[23](卷十八,P175)可知宋代漏泽园内设有专门的祭奠场所,以供逝者亲属追思纪念。河南滑县漏泽园在墓群东侧同一土层内发现有灰色筒瓦堆积,瓦长30、宽15厘米,应为建筑遗留。在瓦砾中还发现一些小型陶罐,应为食用器皿,考古工作者据此推测此处原应有建筑且有人生活,应为管理漏泽园之人居住或是公共祭奠场所。


三是漏泽园内墓穴排列整齐,规划性强。考古发现揭示,宋代漏泽园内墓葬东西成排、南北成列。如河南陕州漏泽园共发掘了849座墓葬,墓葬均为小型竖穴土坑墓,略呈长方形,皆为南北向。墓葬整体排列有序,东西向一排约有墓葬百座,南北对照整齐。河北磁县观台镇漏泽园发掘的15座墓葬皆为竖穴土坑墓,大小仅可容身,墓主头向南,墓葬方向为10°-15°;墓与墓南北间距约20-80、东西间距30-40厘米,相邻墓葬东西、南北间距相当,成排成列分布。文献记载南方漏泽园还有排水沟的设置。据《嘉定赤城志》记载:台州漏泽园“园内立墙,墙内分为若干层,层分为若干穴,自东取西或自南取北。每穴地广七尺、修一丈。比葬,掘深五尺。每三层横穿一沟,沟广二尺、深六尺,仍相一低处笕沟水出溪”[21](卷五,P7320)。可见台州漏泽园墓葬不仅排列有序,还设有“深六尺”的排水沟,比安葬棺柩“掘深五尺”还低一尺。这些都体现了较强的规划性,与考古发现宋代漏泽园内墓葬布局基本吻合。


考古发现漏泽园墓葬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埋葬时间确定的。如山西泽州漏泽园政和六年(1116)五座墓葬依据埋葬时间先后,墓砖编号依次为“甲子玖拾肆”“乙丑壹”“乙丑贰”“乙丑柒”“乙丑贰拾玖”,为天干加数字为序进行编号,甲子下为乙丑,数字也是自小而大递增,应是据下葬时间先后进行墓葬排列编号的。结合墓志所载墓主信息可知此五人有军人有百姓,还有因犯罪沦为配军者;墓主有来自泽州东厢者,也有来自安济坊的人员;有的是由其所在机构送至此地安葬,有的则来源不明由县尉等人检讫送至漏泽园进行埋葬,甚者连名字都不可知者[24]。


(二)收葬程序


宋代漏泽园的收瘗程序严格,主要体现在尸骨收瘗、检验埋葬、置籍存档三个环节,其收葬对象主要为贫困无力埋葬的人群,收瘗工作多由州县、军队或安济坊等救助机构收集尸骸送至漏泽园,还有部分是由无力埋葬的家属乞葬死者至漏泽园;尸骨下葬前漏泽园管理人员还要进行勘验,明确所瘗死者的身份、年龄、籍贯及死亡原因等信息,最终置籍保存。


重庆市郊江岸采集南宋漏泽园墓志砖铭拓片

(选自张新宇:《试论我国南方地区的宋代漏泽园遗迹—附论江苏丹阳大泊公共墓地出土的唐墓铭砖》,《考古》2008年第3期,第89页。)


1.有关宋代漏泽园收瘗对象身份的考证


宋代漏泽园作为官方助葬机构,收瘗对象主要为路遗尸骨、基层兵士、各厢坊贫民及救助机构中病亡者。北宋陕州漏泽园墓志砖的记载为此提供了证据。考古发现北宋陕州漏泽园遗址内共发现287块带铭墓砖,因一个墓内发现墓志砖数量1至4块不等,除去其中墓主身份重复者,共涉及有191人的墓志砖。通过对这191人身份整理分析,知园内收瘗人员为兵士、普通百姓、军妻、罪人四种,其中兵士117人、普通百姓60人、罪人3人、军妻2人,还有因墓志砖铭文字迹漫漶不清不可辨别身份者9人。


宋代漏泽园所葬墓主中兵士占较大数量,如北宋陕州漏泽园收葬兵士人数占总埋瘗人数的61%。据墓砖铭文记载的墓主来源地可知,宋代漏泽园不仅收瘗本地兵士,也对外州驻扎此地的兵士提供助葬。属陕州本地的军队有保捷、雄胜、崇武、保宁等具备作战能力的禁军番号外,剩余水军、山河匠、壮城、递铺等均为承担各种繁重劳动的杂役军。其中“山河匠”军队番号仅见于M0232出土砖铭“本府三门西山河匠指挥兵士翟政”一处,而且“山河匠”番号在史籍中并无记载。崔松林先生指出该番号应为“河匠”,与采集标本03“军河清指挥……张德”中所及河清军功能相同,指参与黄 河等水患防治的工作[25](P143-146)。淮建利在《北宋陕州漏泽园士兵墓志文研究》中将“山河匠”番号与“河清军”二者分开叙述,认为北宋时期陕州地区并非黄河泛滥地段,并没有河清兵在此驻扎,外地兵士也无须到此驻扎[26]。而M0232所葬“山河匠”为陕州本地军队番号,则与负责治理水患的河清军性质更不相同。陕州漏泽园所葬的外地军人,来自东京的人士最多,他们主要服役于虎翼、广勇、忠节、宣武、广捷、骑射,以及雍丘县武骑、雄武和陈留县广勇、桥道等;还有来自京西路汝州的勇捷、蔡州的劲武,河东路绛州的雄猛,陕西路熙州的保宁、陇州的青边,河北路澶州的崇胜及四川路遂州的克宁等。由此可知葬主为外地兵士者有36人,除马铺、急脚铺等递铺兵可能为到陕州执行传递任务死亡于此外,其余外地兵士大多是出戍到陕州的。如M0515“驻泊司东京广勇右二一指挥十将王兴状抬扌舁到本指挥兵士袁莫”和M0569“驻泊东京广勇右二一指挥兵士秦宁”的两块铭砖,揭示了东京广勇军在陕州驻泊的事实。另外,M0163“递送配军番部遇厄,年约四十六七,城东厢郭再立店内身死”及M0123“果州克宁第六指挥军人韩遂,年约二十四五,于牢城营身死”中有关配军和牢城营的记载,可知陕州漏泽园内除基层兵士外,还收葬有因犯罪坐牢或被充军的罪犯。


北宋陕州漏泽园两口陶缸葬具

(选自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北宋陕州漏泽园》,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6月,第19页。)


宋代漏泽园埋葬的普通百姓,除本地各州县无力埋葬者及逆旅亡人外,还有仁先院、贫子院、安济坊等官方救助机构中病亡者及寄骸于寺庙的稽留人员。如宁夏彭阳县漏泽园“宇字号”墓砖铭文载:“本城无主百姓王普,于熙宁廿年四月十五日寄在寿圣院,至大观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葬。”[27](P147)知王普尸骸于熙宁七年(1074)寄于寿圣院,至大观元年(1107)收葬入漏泽园。四川绵竹出土的编号为“甲子第三十八号”的墓砖铭文载:“浴室院,熙宁八年五月内寄骸骨,不知姓名,崇宁三年十二月七日葬。”[2]可知该墓主尸骸原寄于浴室院。浴室院为沐浴场所,宋代浴室于佛寺及街巷中都有开设,有些街巷浴室分布较为集中,出现有“浴堂巷”[28](卷一,P1)的名称,如《东京梦华录》中记载“浴室院在第三条甜水巷”[29](卷三,P309),知东京街市也有浴室院的开设。据宋代漏泽园墓志砖铭文所载,漏泽园埋葬人员身份还有安济坊、居养院及各厢坊中的贫苦之人,这也印证了宋代漏泽园是针对“贫无以葬”人群的集体丛葬墓地的文献记载不误。


2.收瘗证明


宋代漏泽园作为官方助葬机构,尽管收瘗的为贫贱无依者,但关于亡者埋葬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张新宇《宋代漏泽园遗迹研究》[30]及陈志兵《宋代漏泽园公文运行探究》[31]中均指出宋代漏泽园在收瘗尸骨时需要有州县开具的公文凭证——“头子”,以证明收瘗的合法性。除使用“头子”证明外,还有一部分尸骨是由逝者家人送至漏泽园乞葬于此的。如安阳滑县出土的乙丑五十号墓砖“妻阿苗乞葬本夫□□尸首,政和八年八月初一日葬”;河北磁县观台镇漏泽园的甲子第九十号墓砖“政和八年七月十三日,据妇人阿李状,有夫王德,五十三岁,于今月十二日夜三更已来亡了。切念家贫,乞情愿葬漏泽园”。由此看来,凡家属送尸骨到漏泽园埋葬者,也是贫困无力营葬的人家。无独有偶,《宋会要辑稿》有同样的记载:“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6](食货六八,P8033)宋代漏泽园的收瘗制度还相当人性化,“已葬而愿改葬他所者,亦听”[22](卷十三,P6959),即允许家属根据自己意愿将尸骨迁出改葬他地。对此还有明确的迁葬程序,诸如“今乞改葬者,官为开葬,验籍给付”[6](食货六〇,P7418)。宋代漏泽园以“头子”为收葬凭据,使无主尸骨收瘗有了明确的标准,同时也允许本地居民乞葬亡故家人至园内,充分体现了尸骨收瘗制度的人性化。


3.尸骨检验及收葬


宋代漏泽园所出部分墓志砖铭文中记有“检验了当”字句,多与明确的时间相连,如“某年某月某日检验了当”,并于检验当日或次日对尸骨进行埋葬。有关漏泽园对尸骨的检验埋葬,《北宋陕州漏泽园》发掘报告的作者对漏泽园埋瘗尸骨前进行检验这一行为的目的提出两点推测:一是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便明确是否属于收葬范围;二是检查逝者的死亡原因,辨识是否刑事案件致死。同时考古发现宋代漏泽园中的部分铭砖记载有“仵作行人”一职,如北宋陕州漏泽园M0125、M0212出土志砖及标本采:01,这三块墓志砖铭文皆载录有“仵作行人”一职,结合铭文内容可知仵作行人应为政府设置的检验尸骨或搬运死者到漏泽园、葬埋尸骨的专职人员,其中不能排除还承担着勘验死因的职责。这都证明宋代漏泽园对死者的多方面检验是埋葬前进行的必要程序。


4.置籍存档


宋代漏泽园“置籍”工作程序在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便已出现。徐度《却扫编》载,宋神宗诏开封府界:“凡得遗骸八万余,每三十为坎,皆沟洫,什伍为曹,序有表,总有图。规其地之一隅以为佛寺,岁轮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32](P208)其中“序有表,总有图”意为墓地的管理人员按埋葬顺序树立木柱或石碑以作标记,最后对墓地整体进行绘图记录。“使掌其籍”反映漏泽园的管理者(僧人)还将墓主的身份、生卒年月及埋葬等相关信息整理成档案留存,便于事后认领和管理。文献记载对此有明确印证。崇宁三年(1104)漏泽园制度正式确立并推及各州县,宋徽宗随即下诏为漏泽园置籍:“诸以漏泽园葬瘗,县及园各置图籍,令厅置柜封锁。”[6](食货六〇,P7418)同时“已葬而子孙亲属识认……今乞改葬者,官为开葬,验籍给付”[6](食货六八,P8033)。如有亲属识认葬者,漏泽园所置图籍可做为凭证。


宋代漏泽园为贫苦无依者的丛葬地,尽管园内收瘗尸骨身份不一,但收瘗有序。据崇宁中一通漏泽园碑记记载:“既已置园,必次第编字,标年月、籍贯、姓氏于石,更设一簿,详悉记载,以俟死者子孙识认迁葬。其无名不识者,别作一丛冢。”[33](第一四一册,P182)可见,宋代漏泽园除“无名不识者”外,对埋葬的死者有较为严格的登记制度,涵盖了尸体送至漏泽园到检验下葬、最终置籍存档等各个环节,反映出漏泽园收瘗程序完备,体现了宋代漏泽园作为官办助葬机构运转的规范性。


(三)宋代漏泽园的管理


宋代漏泽园的运行除去政府的制度规定及财政支持外,监察官员、地方官员也参与漏泽园的运行及监督管理。宋代寺院僧人大量投身于社会救助事务中,在宋代漏泽园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政府对参与救助机构管理的僧人也给予相应的奖赏。“朝廷置居养院安养鳏寡孤独,及置安济坊医理病人,召有行业僧管勾。”[6](食货六〇,P7418)可见僧人不仅在漏泽园中从事相应工作,同时在安济坊、居养院等官置慈善机构中也能看见僧人的身影。


南阳漏泽园陶罐葬具

(选自魏仁华:《河南南阳发现宋墓》,《考古》1966年第1期,第54页。)


除此之外,在漏泽园内还设置佛寺。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诏开封府界:“凡得遗骸八万余,每三十为坎,皆沟洫,什伍为曹,序有表,总有图。规其地之一隅以为佛寺,岁轮僧寺之徒一人,使掌其籍焉。”[32](P208)可知宋神宗对官置公墓区(漏泽园前身)的规划便包含有佛寺的建设。南宋淳熙三年(1176)九 月,因“开赵于平江府买山立义坟,埋瘗西北人,并(庵)建造庵舍”,朝廷遂诏“平江府守臣陈岘,取会开赵所创义冢及僧庵元费用钱物,申朝廷给还,并赐庵名‘广济祥院’,给田五百亩。”[6](食货六〇,P7431)开赵时任两浙西路马步兵副总管,他创建的义冢也配套建造庵舍。我们由此也可以看出僧人在义冢维护和管理中的作用。


不仅是漏泽园,其他社会救助机构的管理也离不开僧人的参与。佛僧会收养慈幼院的孤儿,将其养为寺院的童行,童行也会投入到慈善救助机构的工作中。“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官观、寺院养为童行。”[7](卷一百七十八,P4339-4340)宋代政府对慈幼院的救助除直接给予钱粮及雇人乳养外,也对慈幼院的幼儿提供教育,或将部分幼儿送入寺观养为童行,同时这些童行还会参与安济坊、漏泽园等社会救助机构的工作。淳熙八年(1181)四月,朝廷诏令“临安府于府城四门外相视隙地,作大冢各一所,每处委僧十人、童行三十人,凡遗弃骸骨,不问新旧,并行收拾丛葬。”[6](食货五八,P7365)


宋朝设立养济院、安济坊及漏泽园等慈善性质的救助机构,是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居养名院,而穷者有所归;以安济名坊,而病者有所疗;以漏泽名园,而死者有所葬。”[6](食货六〇,P7425)此外还有仁先院、贫子院等机构,它们同样为宋时收容穷民并提供赡养扶助的机构。除漏泽园外,其他的宋代救助机构(如居养院、安济坊)均未有考古发现,相关认识仅局限于文献记载。但随着考古发现的漏泽园墓志砖铭文材料可知,安济坊的伤病人士以及居养院的居养人逝世后,尸骨会送往漏泽园进行埋葬,故漏泽园墓志砖铭文的发现为居养院、安济坊的实际存在及相关研究提供了珍贵信息。如北宋陕州漏泽园中M0111墓主“孤独妇人阿梁于仁先院身死”、M0128“百姓张吉于安济坊身死”、M0129“贫子院抬到妇人阿刘”、M0152“阿皇于仁先院身死”、M0156“妇人阿马于贫子院身死”以及M0159“兵士董成于安济坊身死”等32座墓葬主人,皆是从仁先院、安济坊、贫子院等慈善救助机构去世后被送至漏泽园埋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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