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米尔
“朱先生将鹿子霖家的“人字号”地有地下有活水的消息告诉了白嘉轩,而白嘉轩封锁了此消息,在当事人鹿子霖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白家的“天字号”地与其“人字号”第进行了交换。”
这是近期热播的电视剧《白鹿原》里的一段情节描述,故事里这段情节可以被描述成内幕交易,而且是捡了大便宜的内幕交易。可如果说白嘉轩利用内幕交易获利在当时属于道德范畴,那投射在如今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证监会的重点打击行为。
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一起*ST新材内幕交易细节,2014年4月,国泰君安原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张江利用职务之便在*ST新材保壳期间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堂兄弟张屹及其大学同学闫华,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最终三人合计被罚没565.6万元。
缘起*ST新材“保壳”
此案发生于*ST新材“保壳”期间,根据北京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江正是在担任*ST新材(现更名为安迪苏)保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期间,将内幕消息透露给亲友。
2014年1月25日,*ST新材发布《201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3年度亏损10亿元。为避免退市,*ST新材及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开始着手“保壳”事宜。
2014年2月23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执行董事劳某明与蓝星集团财务总监杨某就保壳思路与“安迪苏的注入”进行探讨。
经商讨,*ST新材拟向控股股东蓝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蓝星安迪苏营养集团有关公司股权,张江为国泰君安*ST新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并于2014年4月9日与*ST新材董秘冯某华等人商讨连续两年亏损后处置部分资产的“保壳”方案,并在4月24日,中国化工集团总经理任某新召开方案汇报会,初步确认*ST新材“保壳”方案。
2014年5月8日,*ST新材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9月29日,*ST新材发布公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9月30日复牌。
*ST新材拟向控股股东蓝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蓝星安迪苏营养集团有关公司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8日。张江为国泰君安*ST新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4月9日。
两次内幕交易均为停牌前集中买入
先来看看*ST新材的停牌时间表。
2014年4月28日,*ST新材股票以涨停收盘。由于股价出现异常,*ST新材停牌。当年5月8日,*ST新材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同年9月30日复牌。
从处罚书来看,张江的堂兄弟张屹及其大学同学闫华买入*ST新材的时间均在4月22日-28日期间,也就是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间。
1、张屹通过父母和前妻账户买入“*ST新材”443.9万元
张江与张屹系堂兄弟,调查发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张屹分别用其父亲、母亲、前妻的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443.9万元,实际获利22.8万元。
根据调查结果,张屹通过父亲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集中在2014年4月22日、25日、28日,通过母亲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集中在2014年4月23日、24日、28日,而其通过其前妻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则集中在2014年4月22日。
通过调查张江及张屹短信、电话、会面等详细信息,调查组发现张屹交易“*ST新材”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情况基本吻合。在4月21日张江电话张屹之后,第二日张屹前妻及父亲的股票账户开始买入“*ST新材”;4月28日上午,张某与张江多次电话联系并见面,见面的同时张某操作其父母的账户买入“*ST新材”。此外,相关账户组买入“*ST新材”前后,张某与张江在4月23日、24日有短信、电话、会面等多次联系。
调查发现,这三人的股票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ST新材”,买入“*ST新材”的资金,除银证转入的部分资金外,其余资金均为减持账户内原持有的“东方航空”“光华控股”等股票,且为亏损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转账75万给老同学辗转买入股票
如果说张江和其堂兄弟还没涉及到资金来往,那么,其和关系密切的大学同学闫华则资金来往密切。
根据调查,2014年4月22日,张江将75万元转入“闫华”银行账户,当日随即转入“郑某”银行账户,次日最终转入“付某业”证券账户。4月25日,“付某业”证券账户开始买入“*ST新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付某业”账户于2014年4月25日、4月28日合计买入“*ST新材”50万股,成交金额190.2万元, 实际获利177.7万元。案件的另一被处罚人郑宏则在2014年4月20日与刘某芬约定,由刘某芬出资300万元,郑宏出资100万元保证金,交由郑宏操作,郑宏支付12%的年利息,约定合作一年。此前,“付某业”证券账户由刘某芬控制。
调查显示,“付某业”账户交易“*ST新材”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情况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014年4月20日、21日,闫某与张江有过多次通话。4月21日,“付某业”证券账户开始筹集资金。4月22日、23日,刘某芬筹集资金300万元后,该账户交给郑某使用,郑某表示融资借入“付某业”证券账户是为了买入“*ST新材”股票。4月23日,郑某转入“付某业”银行账户100万元,该笔资金来源于4月22日“闫某”银行账户转入,而“闫某”银行账户的资金有75万元来自于张江。
4月24日、25日,闫某与张江多次通话,4月25日(周五)、4月28日(周一)“付某业”证券账户即买入“*ST新材”50万股。4月28日收盘后,*ST新材停牌。
闫某、郑某对于购买“*ST新材”股票,没有合理解释。
合计罚没565.6万元
从*ST新材4月22日-28期间的股价表现来看,4月22日,该股3.95元开盘,收盘3.87元,4月28日,开盘3.72元,收盘价3.91元。而在9月30日复牌当天,股价瞬即涨停至4.11元,随后股价一路上扬,收获15个涨停,10月27日,该股股价达到8.16元。
(图为*ST新材4月22日-28期间的股价)
综合张屹、闫华、郑宏等人对“*ST新材”股票交易情况,依据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账户交易MAC地址等记录,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监局认为,时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江向张屹、闫华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张江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屹没收违法所得22.8万元,并处于68.5万元罚款;另一当事人闫华及郑宏没收违法所得177.7万元,并处以266.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