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旅行社将旅游线路发给自然人张三,委托其帮助招徕旅游者。张三与某公司达成35人参游协议,但公司负责人提出,先支付45%的团款,行程结束后再付余款;负责人提出旅游线路的价格不变,但必须是纯玩团,取消两个原定的购物店,张三表示同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但未将此事告知旅行社。
旅游团抵达目的地后,地接社按照组团社的要求,仍然要求旅游者参加购物,全团旅游者都不乐意。旅行社认为并未授权张三取消购物店,张三的承诺为个人行为承诺;公司负责人则认为旅行社违约,得到满意答复前不支付剩余款项,纠纷由此产生。
一、自然人等受托人招徕组团的类型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民法典》《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委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旅行社招徕组团,并未受到法律禁止性的限制。
按照民事行为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理,既然法律未禁止旅行社委托他人招徕组团,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在旅行社业务领域,自然人等接受旅行社委托,开展委托招徕组团为非法。目前,自然人等接受旅行社委托开展的招徕组团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形:
1.自然人等接受旅行社委托授权后,严格按照旅行社的授权,以旅行社的名义招徕组团。自然人等在旅行社授权范围内招徕组团,代收旅游团款,以旅行社的名义和旅游者订立(签订)包价旅游合同。
2.自然人等虽然已经接受了旅行社的委托,但在招徕组团中,并未将接受旅行社委托招徕组团的信息披露给旅游者,而是以自然人等自己的名义招徕组团,收取旅游团款等。换句话说,旅游者并不知道自然人等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托开展的招徕组团,而是以为自然人等具备招徕组团的资质,旅游者是与自然人等订立了旅游合同。
3.自然人等接受了旅行社的委托,以旅行社的名义招徕组团,但在招徕组团过程中,为了达到尽快组团、多组团的目的,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自然人等对旅游者提出的超出了旅行社授权范围的事项,自然人等照单全收。上述案例中的张三即是如此。
二、旅行社委托自然人等招徕组团的责任承担
针对上述三种委托招徕组团的情形,作为委托人的旅行社、受托人的自然人等,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在第一种情形中,旅行社应当全过程地为自然人等的招徕组团行为负责,承担包括招徕组团中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自然人等在招徕组团中发布虚假信息,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旅行社赔偿;与此同时,自然人等在招徕组团中发布虚假信息的行政责任,仍然由旅行社承担。
2.在第二种情形中,虽然自然人等未向旅游者披露委托代理组团信息,但由于委托招徕组团的关系客观存在,自然人等在招徕组团中的民事责任,还是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至于自然人等在招徕组团中,未向旅游者披露委托招徕组团信息所引发的行政责任,应当由自然人等自己承担,案由是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3.在第三种情形中,旅行社需要为自然人等招徕组团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自然人等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诺,超出了旅行社的授权,但旅行社必须兑现承诺,而不能以自然人等为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正如上述案例中,张三向旅游者作出参加纯玩团的承诺,应当视同为旅行社的承诺,旅行社违反承诺就要担责。
综上,旅行社委托自然人等招徕组团,可以拓展客源市场,但旅行社必须关注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旅行社不能只见益处,忽视隐患,放松对自然人等的管理,损害旅行社的利益。同时,上述规则及法律后果,也同样适用于旅行社线上的委托招徕组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