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乡就在“天价彩礼”盛行的农村,村里九零后男女比例差别高达5:1,以1993年出生的人口为例,男孩13人,女孩2人,“一女多订”、“逃跑新娘”等等屡见不鲜,每年因此发财的人不少,被骗家破的更多。这也是农村“天价彩礼”飓风刮过的一个小小缩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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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强调的是
:本文所讨论的是恶意骗取彩礼的行为,并不包括站在自由恋爱的角度上谈论“戒指是否要返还”的问题。
陕西彬县永乐镇刘家川村的小伙刘永珍为了结婚借高利贷二十万做彩礼,可是仅仅三天后,新娘就不辞而别了。如今,三年多过去了,他既没能找回,也没能要回彩礼。
“妻子”计星老家所在的村子离刘永珍家不远。2013年农历二月,计星与刘永珍相亲后不久举办了婚礼。“为了这场婚礼,一共花了20万,礼钱是85800元,三金2万块钱,见面礼3万,酒席6万元”。
然而,就在婚礼举办后的第三天,新娘就不辞而别了。
万般无奈,刘永珍一纸讼状将对方告上法庭。彬县人民法院因被告计星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最终依法缺席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人民币八万元,还有陪婚钱一万两千元,一共九万多。
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三年了,由于一直没有计星的下落,刘永珍空有法院判决却一分钱未能追回。之后,刘永珍的大妹妹出嫁彩礼基本全部用来偿还家中债务,小妹妹因此早早退学打工,而刘永珍本人则因为此事压力过大多次患病。一个携天价彩礼逃跑的“新娘”、一场有预谋的婚礼“诈骗”,其带来的灾难,需要几个农村家庭共同来买单,甚至改写了几个年轻人的一生,即使如此,刘永珍家如今还负债八万多元。
然而,对于刘家人来说,比负债累累更可悲的是,刘永珍从此成了有婚史的“前科男”,在男女比例本就悬殊的农村,难再婚和无后大不孝的双重思想压力下,一家人的境况可想而知。而讽刺的是,在供需的刚性条件下,女方却完全不受影响,媒人仍然踏破门槛帮其挑选下家。
如今,天价彩礼过于频繁的登上热搜榜实在“有辱”了新闻的“新颖性”。年关将至,依照惯例,农村婚嫁又将迎来高峰期,天价彩礼此起彼伏也在情势之中。那么,那些吃人不吐骨头的天价彩礼账单到底怎么定价的呢?其实刨除血腥的内涵,他们却有着诗一般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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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斤三两”
在山东省、河南、河北一带,其中一种付彩礼的方式是用秤称,即称出重量为三斤三两的百元纸币作为彩礼钱。通常情况下,“三斤三两”合计新钞大约十三万,因旧钞略重合计大约十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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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紫千红一片绿”
这个诗句一样的名字大约需要十六七万来堆砌。“万紫”是指一万张紫色的五元纸币,“千红”就是一千张红色的百元大钞,“一片绿”则意为绿色的五十元纸币看着给。
► “一动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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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就是一台车,“不动”就是一栋房子。
也许有人要被这有创意的聘礼单砸晕了,先别晕,还没说完。无论是“三斤三两”,还是“万紫千红一片绿”,都仅仅是“彩礼钱”的低配版,另外,“三金钱”、“衣服钱”、“见面礼”、“烟酒礼”、“改口费”等等作为基础标配至少还需要四五万。而最关键的是,所有这些都只是双方订婚的表示而已,要结婚男方至少还需要“婚纱照”、婚宴费和“一动不动”的产业。
上面这些简单概括就是:
娶媳妇=20万+的彩礼+车子+房子
。这对于普普通通的农民来说实在堪称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一个儿子娶媳妇,全家辛苦一辈子”也成为一般普通农民家庭最真实的写照。
天价彩礼之所以能够横行于农村江湖尤其是贫困地区原因十分简单:一方面是出生人口结构即男女比例失调严重,加之人口流动造成的农村女性短缺尤为明显;另一方面是受社会氛围和彩礼文化的影响,彩礼的价值被贴上尊严和地位的标签。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可以表述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市化进程的附加产物。
无论是哪一方面的原因,至少可以肯定:在一个可以预期的时间段内,农村地区娶媳妇难、彩礼高这个题还看不到有反转的趋势,相反,短期内只会越来越严重。
在这样的利好形势下,有姑娘的农村父母很容易走上“卖女赚钱”的道路。于是乎,“赖嫁新娘”或者“落跑新娘”的“类诈骗”案件越来越多。然而,遗憾的是,法律在本应解决问题的时候却背叛了正义,充当了“类诈骗”分子的帮凶
!
是法律在为欺诈彩礼行为做“帮凶”,是法律在当“类诈骗”分子的保护伞,是法律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纵容类似案件的越演越烈!
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说说天价彩礼的“类诈骗”概念,在刑法上,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天价彩礼的“类诈骗”案件是指那些明明以非法占有彩礼为目的,客观上却真实的实施了与对方订婚结婚的方法并使被害人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与正常婚嫁不同的是,“类诈骗”分子的订婚结婚只是其骗取彩礼的手段。
我曾经亲自处理过这样一起“类诈骗”案件,男女双方订婚后男方将含十几万彩礼钱的银行卡交于女方,买了三金等物品,收了“叩头礼”等几万元,在婚礼上,女方父母煞有介事拿出那张银行卡对众宾朋说:“这就是嫁妆。”婚后女方坚决拒绝同房且不久便逃跑并提出离婚,直到此时,男方才发现那张所谓的含有彩礼钱的“嫁妆”不过一张空卡,后经多方查询获知,那笔彩礼钱很早便转移到了女孩尚在读初中的弟弟卡上,而女孩的父母名下均有多张银行卡却基本为空。
如这类案件实质上已构成了诈骗罪,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于对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认可和尊重,且
“类诈骗”行为与正常取消婚约的形式相同,造成了无论是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客观要件“欺诈行为”均十分难以认定,所以根据刑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只能通过民事途径处理
,在此,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之为“类诈骗”案件。
针对这些“类诈骗”案件,法律的“为虎作伥”是怎样体现的呢?
法律的“滞后性”为“类诈骗”分子提供了坚实后盾。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说:“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后了。”
1980年的《婚姻法》于当时来说是先进的,而36年后的今天,在天价彩礼盛行的鲁西北地区一个基层法院,每年受理彩礼纠纷案件已占婚姻纠纷案件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在一个几十万人口的小县城,每年受理彩礼返还类案件便多达几百件。然而,《婚姻法》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却是完全空白的,不得不说,法律的滞后性也直接造成侵权人的“有恃无恐”。
当然,司法解释作为弥补法律滞后性的重要手段在这里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遗憾的是,这个2003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已经过时了!
彩礼其实源于古代“聘礼”,而 “下聘礼”除了表示男方的诚意外,同时也是一种预约占有的意思:“你收了我家的聘礼,就是我家的人”,所以电视剧里常常有被卖的女儿哭喊“为什么要收人家聘礼”或者“快快把聘礼退回去”。即使在今天的道德标准里,彩礼与婚嫁仍是一体的,退婚退礼才更被人民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