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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医药大世界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06-08 18:16

正文




我国药品注册过程中,也会遇到专利问题,专利制度与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的存在着一定的关系。随着我国医药产业发展,专利链接制度也越来越多地被业内的专家提到,那么什么是专利链接制度呢?通过对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立药品注册中的专利链接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专利链接制度

 “专利链接”制度最早是由美国设立的,1984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简称 Hatch-Waxman 法案,以下同)中首次对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权问题作了细致的规定,法案中的专利链接是指仿制药品上市批准,与专利药品专利期满相“链接”,即仿制药品在注册申请时应考虑已经上市药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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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介绍





 随着药品注册对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药厂与公众的利益冲突矛盾不断升级,进行新药研究需要投入到临床研究的费用越来越高,时间越来越长。美国药品监管当局面临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法规管理体系的问题,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鼓励仿制药尽快上市,降低药品价格。因此在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Hatch-Waxman 法案,这部法案正式确立了专利链接制度,充分兼顾了创新和仿制的相互利益,不仅提升了仿制药公司的竞争能力,也使得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同时保障了创新药企业的利益。这部法案开创性地设计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创新药和仿制药的协调发展。在Hatch-Waxman法案中,专利链接制度具体包括橙皮书、药品专利期限延长、Bolar 例外、第四段申明、45天诉讼期、30个月遏制期和180天市场独占期。对于仿制药企业上市申请,执行简化新药申请(ANDA)途径,即无需提交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只要参照新药的标准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2

美国专利链接制度主要内容  





2.1 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医药公司在进行研发时,一般只要完成新药的单体筛选,就去申请专利保护,而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在上市前还需要大量时间进行一系列的试验来获得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数据。因此大多专利药在获准上市时,已经过去了专利期限的一半时间,剩余的时间远不足让研发企业收回成本。美国国会为了调动药品研发企业的积极性,在 Hatch-Waxman 法案中规定了药品专利期延长的制度。 Hatch-Waxman 法案规定,权利人可以就产品专利、用法专利或者制造方法专利中选择其中一种来延长保护期限,但是延长专利期的药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产品专利尚未到期;专利没有经过延期;产品必须是经过 FDA 审批并取得上市许可的。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临床试验和上市审批中漫长的监管审查期而耽误的专利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为 5 年,从上市之日起, 最多不超过 14 年。但如果是由于申请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专利期耽搁的,该期间将不计入延长期内,且同一药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期间延长。药品专利期延长的申请必须在 FDA 批准上市后 60 天内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简称USPTO,以下同)提出延长专利期限的申请,而 USPTO 需在收到申请后 60 天内将该申请提交到 FDA,由 FDA 计算监管审查期,并向社会公布。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向 FDA 提出尽责申诉, 并可以在 60 天内向 FDA 提出尽责听证。若无异议,公示 180 天届满后,FDA 将结果递交 USPTO,由USPTO最终确定专利延长期。药品专利保护期限延长制度推动了品牌药的发展,有效地延长了品牌药上市的实际专利期,为品牌药利用专利垄断地位收回成本提供了法律支持。当然,为了防止权利滥用,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也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了相关限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2.2 Bolar 例外, Bolar 例外又称“试验豁免例外” 

是由 Bolar v.Roche 一案而催生的专利侵权例外规定,具体是指“目的在于单纯为了获得和提交 FDA 审批时需提交的信息,而在美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者向美国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Bolar 例外原则为仿制药在品牌药专利期届满前尽快获得上市审批所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激发了仿制药公司的积极性,缩短了仿制药品临床试验和监管审批时间,削减了品牌药在专利期届满后享有的实质性垄断,促进了仿制药的发展。 


2.3 数据保护制度 

美国的数据独占制度是指 FDA 为了保护新药申请人为获得首次上市批准而提交的能够证明药品安全有效的试验数据,而对不同申请类别的药品,分别给予不同期限的市场独占期限。新化学实体的数据独占期是 5 年、罕用药 7 年、儿科用药在原有专利期基础上加上 6 个月、补充申请 3 年。在保护期内,FDA 不再受理相同的仿制药上市的申请;除非仿制药申请者能够提供自行取得的安全有效的数据,

或取得新药证书持有人的“使用授权”,否则 FDA 将不予受理。 


2.4 仿制药注册中的申请程序 

根据 Hatch-Waxman 法案第 21USCA 第 355(j),仿制药公司向 FDA 申请仿制新药上市时,无需重复进行已经证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而只需参照品牌药为标准进行相应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交简化新药申请(简称 ANDA,以下同),证明该仿制药与品牌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生产规程、剂型、强度和生物有效性。

法案规定,提交 ANDA 时,仿制药申请人需要提交四种声明:

(1)橙皮书中没有相关药物的专利登记信息;

(2)与 ANDA 相关药物的专利己过期;

(3)相关药物的专利到期日,同时声明在相关药物专利到期前不上市;

(4)不侵权或者相关专利无效的声明。

第一、第二类声明,FDA 可以直接批准;第 3 类声明,是仿制药企业承认该注册申请涉及某项专利,并承诺在专利到期前不生产该药品。因此,针对此类申请,FDA 只有在相关专利期届满后方可批准 ANDA。而对于第四种声明,Hatch-Waxman 法案规定,ANDA 申请者应在申请提交后 20 日内通知专利权人或新药申请(简称 NDA,以下同)审批批件持有者。通知内容包括向 FDA 提交的生物等效性报告、申报日期、陈述专利不侵权或专利无效的科学和法律依据。 

(1)45 天诉讼期 

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后的 45 天内可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的诉讼,仿制药申请者也同样可以提出确认专利无效的反诉。若 45 天内,专利权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FDA 将不中止对仿制药申请的审查,继续批准符合条件的仿制药的上市,其后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FDA 将不承担责任。 

45 天的诉讼期限,无论对专利权人或 NDA 批件持有人还是对仿制药申请人,都是各自争取权益的时间,在 45 天内进行诉讼和放弃都关系着双方各自的利益。 

(2)30 个月遏制期 

Hatch-Waxman 法案 规定:FDA 给予 30 个月时间让专利权人或新药申请人来解决诉讼 。对仿制药的批准 FDA 会自动推延 30 个月,在这期间 FDA 并不停止对仿制药材料的评审。如果在 30 个月之内专利期届满或法院认定专利无效或不侵权的,且 ANDA 符合 FDA 的审批要求,生效期从专利期届满或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3)180 天市场独占期 

 为了鼓励仿制药的申请,第一个递交第四种声明,且专利药挑战成功的第一家仿制药申报者可以获得 180 天的市场独占期,180 天从仿制药上市的第一天或者法院胜诉的当天(按最早的时间)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 FDA 不再批准相同的ANDA 上市,仿制药可以按照专利药的 80%的价格销售,为仿制药企业争取了较多的市场份额,激励了仿制药企业向创新药挑战的积极性。 

因此,ANDA 申请中的第四种声明,不仅节约了大量成本,还激励了仿制药申请者在专利药品到期前提出申请,加速仿制药上市的进度,最大化地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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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我国在药品注册过程中,也逐渐建立了部分的专利链接制度。2007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 18、19 条是关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相关规定。第 18 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第 19 条规定:“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 2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CFDA 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2008 年新修订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该条款被视为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正式引入 Bolar 例外原则。

2007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这条类似于数据保护期的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药品管理制度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专利链接制度的条款仍比较少,且普遍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从而给药品审批工作造成了一些影响,也使得其对创新药和仿制药的利益平衡做得不够。 


另外,从中国医药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来看,今年国务院出台的8号文件中,包含了上市许可人制度(MAH)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内容。其中,MAH要求上市许可人提交符合规定的专利,基于此就可以建立类似橙皮书制度,从而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供参比信息。


药监局在改革上的一系列动作,让业界看到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良机。比如在近期举办的一个药品创新大会上,桑国卫院士建议加强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并首次提出要完善专利链接制度。来自医药企业的人大代表在今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也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议。让我们拭目以待,等待我国建立中国的专利链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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