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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律师被鄙视了?合规律师有话要说!

合规  · 公众号  ·  · 2020-12-04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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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律师被鄙视了?合规律师有话要说!


四大之一总部设在英国的NewLaw团队现在大约有50人。它的目标是帮助公司法务,以及为该四大在全球的3,700名实务律师以及该四大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咨询团队发挥作用。

该四大NewLaw提供的产品引人注目——他们帮助法律部门在设计和运作模式上提供帮助。它关乎改革和重组(Transformation and reorganization),关乎法律功能(Legal function design)的设计。


该四大的主要竞争对手不是传统律师,而是与该四大NewLaw团队具有相同特性的替代性法律服务机构。关于“传统律师事务所”,该四大认为,这些律师事务所并不被视为NewLaw咨询领域的直接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当该四大被问及NewLaw是否会帮助传统律所在法律技术和服务提供方面提供建议?答案是礼(Leng)貌(Ku)的:不,我们现在不和他们合作。不知不觉地,传统律师和律所竟然被排到了鄙视链的底端,但有一项业务无论是四大还是其他替代性法律服务机构所不能替代的,那就是律师合规业务。

传统业务 v. 合规业务

从下面这张图,让我们首先看传统业务与合规业务的区别。


传统业务与合规业务相比,传统业务偏重商事、民事,所打交道的对象主要是民事、商事主体。合规业务要打交道的对象也主要是警察、调查人员、举报人员等,业务类型偏重刑事、行政处罚等苦活、脏活、累活。相比较传统的律师业务(也就是四大及其他替代性法律服务机构试图去染指的业务),每一件合规业务的柜子里都可能有一个骷髅头(A skeleton in the cupboard)需要保守秘密。但这个秘密无处安放,除了放在律师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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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事人特权

在英美法下面,为客户保密不仅是义务,更多是权力/权利。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第501到第510 条集中规定了“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当事人具有可以拒绝公开或者阻止其它人公开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进行的秘密交流内容的特权——这个特权即使是总统也不能剥夺,而且现而今的美国总统特朗普特别害怕他的这个特权被剥夺,从而导致他作为客户与其律师所说的话被公诸于众或者被美国司法机构掌握。

美剧《绝命毒师》里面有段情节很生动得说明了美国这个“律师-委托人特权”:一个律师因不幸目睹了两个毒犯的犯罪过程,差点被灭口——在其即将被扔下悬崖之际,他灵光一现——让两个毒贩放一美元进他口袋,聘请其为律师,这样毒犯和他之间的交流就受到美国法律制度下“律师-委托人特权”的保护,不得泄露。


美国这一制度看似保护了“坏人”的秘密,但符合更大的公共利益(Greater good)——在“律师-当事人特权”之下,当事人对客户可以绝对坦诚,也许有个别“坏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也让律师在无损耗地掌握了客户全部信息的基础之上可以充分地维护客户的利益——从而让所有律师的所有客户的整体利益得到充分地保护。

在实务中也许有公司“内部律师”充当举报人举报自己的东家的,但绝对不会有“外部律所的律师”举报自己的客户的。这些个制度也催生了美国独特的法律文化。比如,有这么一个笑话说的是庭审结束后,律师问刚被当庭释放的被告:你到底犯事了没有?被告说:听了你的辩护后,我觉得没有!我知道我的这个故事讲完了,很多人会扔板砖,但是您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您摊上了事,甚至不幸地成为了被告,您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来为您服务呢?

中国法没有规定英美法下的“律师-当事人”特权,但也不是没有类似的规定。《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会计师 v. 律师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和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四大及法律性服务机构固然可以替代律师做一些律师可以做的业务,但那些苦活、累活、脏活还是应当交给律师来做比较合适。下面这个例子似乎更能说明问题。

2012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一份起诉书,使所有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陷入不安。

SEC5月9日发布公告,起诉总部位于上海的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四大”)未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向前者递交审计工作底稿,而这些文件与SEC正在调查的一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涉赚财务造假的案件高度相关。

“所有在美国注册的海外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意识到,一旦自愿同意作为 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就有义务遵守美国证券法律的相关法规,这是非常重要的。”SEC执法部副总监Scott Friestad在接受有关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是SEC第一次以未能遵守美国萨班斯法案第106条规定为由,向一家总部不在美国的海外会计事务所发起强制诉讼。此案未来的判例,将影响到目前(截止到2012年5月)在PCAOB登记的所有52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相比较,这个诉讼无论对于中国的律所还是在中国有办事处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则没有任何影响。原因无他,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 律师-当事人特权——这个特权是不可能赋予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如 SEC执法部副总监Scott Friestad在接受有关记者采访时所说的那样, 会计师事务所负有公众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它不可能像律师和律所那样对客户的服务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和保密性。

“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最佳实践


律师朋友们在做合规业务(以及其他业务)与当事人交流时要养成一个好习惯,在所有的交流起始处醒目地写上“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以及“Attorney-client working products”。大家不要小看这普普通通的两句话的作用,它就像孙悟空的金箍棒划的那个圈子,把不必要的麻烦都挡在了外面。


当调查人员(尤其是英美的)调查一个案件的时候,看到这两句话的时候,他们就会知道: 哦,这是客户与律师大人的交流,它们享有法律下的特权、在调查人员面前是秘密、神圣不可侵犯 。他们也许心里还会想,我们一定不要挑战这个特权,没准我们以后也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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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律师是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Deputy Chairman of International Risk and Compliance Association)、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合规文化工作委员会会长、国际标准组织ISO技术委员会TC309相关工作组成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反贿赂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等ISO标准并担任中国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工作组副组长;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企业国际化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2019年10月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担任中兴康讯的独董及出口委员会委员;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钱伯斯2020亚太榜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受认可律师。陈立彤律师曾为多家企业提供合规相关培训,具有丰富的培训及实务经验。客户涵盖大型国有企业、央企、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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