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申岁(2016)春,聊城有后生,以护母故,挥刃伤杀数男子,彼时不为天下知。岁末,郡府以杀人论,终生徒,丁酉岁春,乃为天下闻,有南方左史记其事,道其委婉,虽尚未得款曲,姑且录如下:
苏氏者,聊城妇也,七载前,营工坊,阙资,乃谋于同城吴学占,吴曰:“吾资可贷,然月息一成,可乎?”苏氏彷徨久,叹曰:“吾知饮鸩患大,然谋生如谋虎,虽饮鸩,亦往矣。”
乃于吴学占贷金再,计百三十五万元,邻里闻之皆惴惴,皆吊曰:“尔与虎谋,恐为虎噬。”苏氏曰:“奈何,惟虎可谋。”
苏氏得资,朝夕经营,邂逅不如意,蚀多赢少,本息叠列,遂成巨债。然苏氏有信,勉力偿债,又有同城商坊诸公助,至于丙申,唯余十七万矣。
吴索余债,苏氏曰:“岂敢赊负,唯力尽耳,哀缓须臾。”吴不可。
丙申岁春,公历4月13,吴集城中无赖子,挚苏氏于室,遗矢相逼,虽衙役至,亦不假颜色,苏氏泣于下属曰:“吾唯有死耳。”
翌日,众强梁至,塞苏氏工坊门,饮酒烤炙,俄而,又拘苏氏母子。
有杜志浩者,以秽语淫行扰苏氏,不堪闻,不忍笔,又效犬吠,呼苏氏子于生曰:“吾乃尔父。”衙役又至,曰:“索债可,伤人不可。”
众徒视公府如无物,苛厉如旧,于生不能忍,得一刃,刺伤强徒四,杜志浩创甚,驱车往医,途死。其尝车碾女子死,不论。
乃系于生,以为彼虽子母含辱,然不至生死,故不可曰自卫,论徒终生。
今岁春,事闻天下,天下愤愤,皆曰:孝子挺刃以雪辱母之耻,居然以重罪系,枉哉。
以上皆南方左史言,太史不曾身求其逶迤黑白,故不敢妄言,唯录他人之言以存,或事有反复乎?或天与清白乎?则请待之时日,暂不妄论,以观其后。
然以人情而言,东土为邦,人伦至大,身可辱也,亲不可辱也;身可折也,父母不可折也。故万事皆以不辱人为则,尤不以辱父母为则,否则地狱正为辱人者设也,杜志浩辱他人之母之时,乃地狱大开之际,地狱不收此辈,则收何人?
天下事,不使人情难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