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7年,香港三宗与同性伴侣房屋居住权、遗产继承权有关的案件,今日(11月26日)审结,终审法院裁定港府败诉。
三宗案件情况如下:
公屋案
的司法复核申请人为
Nick Infinger
。
2018年,Nick Infinger与同性伴侣在加拿大结婚,二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随后
他们以二人家庭名义申请公屋,被房委会以他们的申请不符合公屋政策为由拒绝接纳。
同年,Nick Infinger就该项房屋政策提出司法复核。
居屋案、遗产案
的司法复核申请人
原本为吴翰林
。
2017年,
吴翰林与同性伴侣李亦豪
在英国结婚。2019年,吴翰林以其个人名义购置居屋单位,其后拟将伴侣加入为该单位的认可住客,以及成为该单位的联权拥有人,但房委会以二人并非异性夫妇为由,拒绝接纳申请。
2019年,吴翰林提出司法复核,指房委会涉性倾向歧视;该
居屋案后来与上述公屋案合并处理。
同年,吴翰林又因为担心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离世,李亦豪无法继承其遗产,故再就同性配偶继承遗产等权利提出司法复核。
2020年,吴翰林去世,李亦豪取代其成为申请人。
关于公屋案,高等法院原讼庭于2020年判Nick Infinger胜诉。关于居屋案,高等法院原讼庭于2021年判李亦豪(代表其已逝同性配偶吴翰林)胜诉。房委会就这两宗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遭驳回后,早前再上诉至终审法院,最终再遭到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Nick Infinger及李亦豪的胜诉决定。
关于遗产案,高等法院原讼庭于2020年裁定李亦豪(代表其已逝同性配偶吴翰林)胜诉,律政司随后上诉遭驳回。律政司亦有就这案提出终极上诉,亦同样败诉。
三宗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霍兆刚及非常任法官廖司徒敬审理。
公屋与居屋均为政府资助性房屋,房委会上诉时指
,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在公屋和居屋申请方面,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异性夫妇有生育能力,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
终院法官
拒绝接纳此说法,指房委会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又指其政策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作出区别对待。
就遗产继承案,对于没有遗嘱的继承权问题,在香港现行条例下,遗产会由配偶继承。
但现行条例下的“有效婚姻”一词仅涵盖异性婚姻,不包括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表示,在海外缔结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纯粹同居的关系,是法律规管下公开作出的承诺,具有公众性和排他性,与异性婚姻无异,故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结婚与异性夫妇均具有同等密切的关系。
律政司
主张同性与异性婚姻的差别在于仅有异性婚姻受宪法保障,
终院法官
拒绝接纳,认为论点属循环论证,其所依赖的理由正是其所作出的差别对待。
律政司
认为“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在婚姻相关法例须保持一致,
终院法官
拒绝接纳,指《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对“有效婚姻”一词的定义,与其他婚姻法例采用的定义已然有别,又指《遗产条例》下的权利。
律政司
主张只有异性夫妇才有责任于生前彼此供养,
终院法官
拒绝接纳,解释因为上述条例下的权利并非建基于赡养责任,故裁定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属合适的比较对象,此议题并非立法或政策选择。
今日下午,港府和房委会就判决分别作出回应。
港府回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