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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指导专刊

iEDU投资人俱乐部  · 公众号  ·  · 2018-08-24 18:49

正文


企业登记指导专刊


2018年 第3期


江苏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指导处

2018年6月25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培训服务机构的

登记业务规范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培训服务机构登记规范的有关说明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适用本法。其中, 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四类民办学校,人社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受《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设立应当经过审批;二是须经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开展四类教育活动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


在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四类教育活动中,“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三类都有类型划分,只有“其他文化教育”一直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在实践中很容易与社会上举办的非教育类知识讲座、非职业技能类的素质能力培训造成混淆,基层在日常登记和事后监管中很难把握和分区,给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贯彻实施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日前省教育厅组织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出台了《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3号)、《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下称《实施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在《实施细则》中,专门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实际,按照培训对象的年龄层次、教育课程与科目类别,对属于审批范围的“其他文化教育”和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社会培训服务作了明确界定。


《实施细则》规定: 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培训服务机构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企业登记机关直接登记 ,其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我们在登记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属于审批范围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设立条件上,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登记审查时应把握:


一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里面对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称谓的,要按照法人登记类型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表述。 例如学校决策机构为理事会、董事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章程制定就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调整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属性,理事会一般用于非营利性单位、社会团体决策机构的称谓。所以登记为公司类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决策机构应当是董事会而不是理事会。


二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关于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要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规范。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所指的“校长”,其法定职权等同于《公司法》中的经理,因此,在公司制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成员里,应允许在章程中约定“校长”为公司“经理”或行使经理的职权。再比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校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修改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这些赋予董事会决定学校重大决策的职权,在《公司法》里是属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两法规定有冲突,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登记时应允许民办学校的章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进行约定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2、在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经营范围登记中,除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情形,民办学校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的表述应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办学许可证上内容为准。例如,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公司名称四段式结构的规定,必须含有“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但是名称行业表述中的专业特点、学科门类,应以审批机关批准的为准。


3、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的培训服务机构,按照市场主体一般登记规则,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所从事的行业准入没有特殊条件规定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市场主体类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业务规范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登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由学校董事会依照学校章程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凭变更后的许可证或批复、批准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


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


(1)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见附件1《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2)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3)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其简称登记机关不登记。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


2、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


(1)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两类。


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其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见附件2《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有关事宜对应表》)


(2)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3)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其简称登记机关不登记。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范围


按照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办学类型或办学内容核准经营范围。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辖


专科以上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由省工商局办理登记;

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由设区的市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其它民办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股份公司应由设区的市级登记机关登记。


(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支机构


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民办学校设立分支机构有明确的审批和登记规定之前,登记机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一点一证办理登记。


三、培训服务机构登记业务规范


(一)培训服务机构概念


培训服务机构是指在国家教育体制之外,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面向成年人开展知识讲座、非学历继续教育、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培训辅导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培训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


1、一般核准原则:


①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经营范围表述为:


“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从事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范围以外的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培训,经营范围表述为: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艺术(辅导)培训、体育或体育运动(辅导)培训、科技(辅导)培训、研学培训。”


③也可在经营范围中不体现培训对象年龄层次,直接核准为:

“艺术(辅导)培训;体育或体育运动(辅导)培训;科技(辅导)培训;研学(辅导)培训”。


2、申请人坚持要求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具体的培训科目或技能名称的,凡能够查证该项科目或技能名称不在国家批准设置的特定职业和职业标准目录范围内,可以核准为:

面向成年人开展的××非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


3、申请人坚持要求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文化艺术方向或具体名称的,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第8392、8393项的具体科目予以核准。

如:钢琴、舞蹈、摄影…(辅导)培训


瑜伽、交谊舞、羽毛球…(辅导)培训


4、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具体行业培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许可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表述其属于须经审批的培训项目名称,涉及前置改后置事项的,登记机关同时要做好“双告知”工作。

如:汽车员驾驶培训、保安培训


(三)培训服务机构的名称


1、培训服务机构的名称 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中 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行业表述也不得使用属于审批范围的文化教育机构的学科、学校类别,如 “大学、学院、学校、职高、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2、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可以“培训”、“XX培训”、“XX辅导”予以规范,申请人对名称中行业需要展示具体培训方向和培训科目的,应当与其经营范围中的主要培训科目相匹配。如:


XX少儿美术培训有限公司,XX机器人科技培训有限公司

XX足球培训辅导中心、XX健身培训中心、XX舞蹈培训工作室


3、通过市场主体名称网上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培训服务机构名称,如不符合上述规范,登记机关则不予通过该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


(四)培训服务机构的主体类型


应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于从事的行业或经营活动没有限制性条件规定的,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法人条件,应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主体类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


(五)培训服务机构的登记管辖和其他登记事项


把握的原则:按照各类市场主体一般登记规定和要求办理登记。

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对培训服务机构的登记事项未作特殊要求的,登记中不应增加特殊条件审查要求。


(六)其他两类托管机构的登记规范


1、0-3周岁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


按照《教育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省尚未出台不满三周岁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在此期间如有申请开展对0-3周岁儿童的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可按照“3岁以下幼儿看护、照看服务”进行表述。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课后儿童临时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


对申请从事少年儿童放学后临时托管服务的机构,登记机关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居民服务业”下第8090 “其他居民服务业”进行登记。经营范围可表述为:“儿童临时看护服务”或“组织照看放学的少年儿童”。“对儿童的看护和照看”不涉及其他许可审批事项,若要同时申请其他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按照经营范围的规范性用语等进行登记,涉及前置改后置事项的,登记机关要做好“双告知”工作。


附件1、《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附件2、《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有关事宜对应表》


附件1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学校类别

行政区划

行业表述

(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学校类型)

审批机关

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机关

备注

民办本科层次学校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市级或省级行政区划,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1. 一般表述为:“XX大学”或“XX学院”。如:理工大学、电力学院等。

2. 按照行业习惯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XX省XX(字号)大学、XX省XX(字号)学院等。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大学有限责任公司、XX省XX(字号)XX学院股份公司。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不含行政区划的,由工商总局核准。

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学校名称。

民办专科层次学校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加所在省级行政区划。

1. 一般表述为:“XX职业技术学院”或“XX职业学院”。如: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能源职业学院等。

2. 按照行业习惯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XX职业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市XX(字号)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市XX(字号)职业学院有限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行业特点、所在地等,确定学校名称。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1. 一般表述为:“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XX职业高中”。

2. 除行业习惯外,一般应当体现职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如:会计职业技术学校、旅游职业高中等。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XX市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民办高中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1. 一般表述为:“XX高级中学”、“XX高中”等。

2. 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镇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1. 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

2. 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县XX乡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实施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1. 一般表述为:“XX特殊教育学校”。

2. 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地市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加所在省级行政区划。

1. 一般表述为:“XX专修(研修、自修、自考、自修、自学考试补习、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或中心”,

2. 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经济专修学院。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经济专修学院股份公司、XX市XX(字号)经济专修学院股份公司。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不得简称为“XX学校”、“XX学院”或者“XX中心”。

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机构可以加地市的行政区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机构可以加区县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机构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

1. 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

2. 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英语培训学校。

全称举例:XX市XX(字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辅导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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