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交谊舞、羽毛球…(辅导)培训
4、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具体行业培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许可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表述其属于须经审批的培训项目名称,涉及前置改后置事项的,登记机关同时要做好“双告知”工作。
如:汽车员驾驶培训、保安培训
(三)培训服务机构的名称
1、培训服务机构的名称
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中
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行业表述也不得使用属于审批范围的文化教育机构的学科、学校类别,如
“大学、学院、学校、职高、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2、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可以“培训”、“XX培训”、“XX辅导”予以规范,申请人对名称中行业需要展示具体培训方向和培训科目的,应当与其经营范围中的主要培训科目相匹配。如:
XX少儿美术培训有限公司,XX机器人科技培训有限公司
XX足球培训辅导中心、XX健身培训中心、XX舞蹈培训工作室
3、通过市场主体名称网上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培训服务机构名称,如不符合上述规范,登记机关则不予通过该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
(四)培训服务机构的主体类型
应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于从事的行业或经营活动没有限制性条件规定的,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法人条件,应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主体类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
(五)培训服务机构的登记管辖和其他登记事项
把握的原则:按照各类市场主体一般登记规定和要求办理登记。
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对培训服务机构的登记事项未作特殊要求的,登记中不应增加特殊条件审查要求。
(六)其他两类托管机构的登记规范
1、0-3周岁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
按照《教育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规定,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省尚未出台不满三周岁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在此期间如有申请开展对0-3周岁儿童的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可按照“3岁以下幼儿看护、照看服务”进行表述。地方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课后儿童临时托管服务机构的登记
对申请从事少年儿童放学后临时托管服务的机构,登记机关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中“居民服务业”下第8090 “其他居民服务业”进行登记。经营范围可表述为:“儿童临时看护服务”或“组织照看放学的少年儿童”。“对儿童的看护和照看”不涉及其他许可审批事项,若要同时申请其他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按照经营范围的规范性用语等进行登记,涉及前置改后置事项的,登记机关要做好“双告知”工作。
附件1、《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附件2、《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有关事宜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