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法治思维需要看清当今法治建设需要解决什么问题;需要看清法治思维的发展趋势,并根据法治中国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来确定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我们发现,在欧洲国家法治演变过程中,不同历史时期的法治思维,其重心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在严格法治阶段,形式法治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法律的权威被强调,根据法律思维具有绝对性,文义、体系解释是法律运用的主要方法。但是,在社会发展变化超越了法律规定以后,人们开始抱怨法律的僵化和执法、司法的机械,于是实质法治的呼声不绝于耳,目的解释方法成了黄金解释规则。关于法律是否正义、是否符合社会关系、严格执法是否符合法律目的以及判决结果是否可以被接受的问题都被提了出来。单纯根据法律的思考演变为是否符合正义、目的和社会关系的思索。这意味着,“法律人的法哲学观和社会学理念将影响其对于法律思维的展开进路、模式和方法的选择。”与这种思维倾向的转变相适应,人们会把不同的法律方法作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比如,德国法律论证理论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早期德国的法治思维经常使用的是内部证成,但如今的法治思维则特别强调外部证成的使用。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现实司法过程中遇到了“机械”执法、司法的问题,很多个案正义难以用内部证成方式解决。这时候人们对法治思维的呼吁就不是严格的形式主义法治,而是要在个案中融进更多的实质主义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这种转向不仅出现在德国,美国、法国等也不例外。在法治思维过程中,之所以会使用不同方法,是由当时的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决定的。
(一)法治思维的内容需要结合法治目标确定
法治中国作为目标包含着很多内容,既有体制机制建设的目标,也有价值追求的目标。就价值目标而言,“西方法治思维的基本趋势是通过法律增进人民的自由、民主、幸福、公共福利,消除不平等、歧视、贫困,保障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中国学者在界定法治思维的时候一般也会涉及,但是,我们对价值目标的追求远没有西方学者那样强烈。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他们把对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追求上升为人权,提出了明确的法治诉求。在我们的法治思维定义中,由于受西方法学的影响也会涉及这些价值,但一般都缺少对法律价值的坚守,往往把法治思维的论述引向法治价值外的其他因素。韩春晖认识到,法治思维就是指人类符合法治的精神、原则、理念、逻辑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其主体是公权力享有者或行使者,其标准是实质合法性,其目的是保障人权,其过程是具体化思维。它的内部结构包含层次性思维和过程性思维两种维度,本质上是统括了心理逻辑、较高理性价值判断和思维习惯的认知过程。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只有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法治思维。私权利的享有者的思维方式可以成为法律思维。法治主要是限制公权力的任意行使。韩春晖对法治思维的研究特点在于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的主体问题,认为法治思维结构包含法治意识、法治规律意识、法治解决意向和法治实践四个层次。其中法治规律意识,在我看来就是指法律思维规则或规律。没有对法律思维规律的认同,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法律方法。没有法律方法的运用,“法治思维”就可能成为任意思维或强权思维。在文章中韩春晖还强调,法治思维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理性、实践、价值思维,是规则、程序、习惯、职业思维,是“走出形式主义法治困境的重要方式”。韩春晖所界定的法治思维虽然面面俱到,但是,当下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法治思维,在其描述中重点并不突出。
“由政法思维转向法治思维,由权力主导转向权利本位,用法治方式消解革命方式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变革。”在变革形势下界定法治思维,既需要根据国内外的经验、价值追求,还需要根据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我国在2011年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换句话说,有法可依的问题在几年前才基本解决。之所以说基本解决是因为我们目前还有十分艰巨的立法任务,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政治立法还很少。近三十年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没有最后完成,社会领域很多该有的法律还没有创设。法治与改革并行是时代的特征。法治要求尊重法律的权威,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应该给形式法治足够发挥功能的空间,法律的稳定性也要求对法律的废立改保持审慎的姿态。然而,改革则要求法律必须顺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应该在实质法治的指导下,为改革者留下足够的空间,法治应该顺势而变。这样,中国对法治思维的要求就出现了矛盾的情景。在这一情况下,协调两者紧张关系的“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运而生。作为改革之据的法律,应该是能够包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法,而不应该仅仅是指已有的制定法,还应该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这种法律是一种统合意义法治思维。统合思维与前一阶段学界、政界对实质法治的呼吁不一样,不是要求在法治思维中实行能动司法以及把讲政治、讲大局等当成司法理念;而是把实质法治当成超越、否定形式法治高级阶段,试图根据实质思维来适应改革的要求。我们需要意识到,没有形式法治实际上不可能有法治。实质法治的思维方式只能当成一种形式法治的辅助手段,我们只能在形式法治中把实质法治作为论证的因素,不能代替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
在中国究竟是坚持形式法治的思维方式,还是奉行实质法治的思维方式是一个正在争论的问题。这种争论的实质是,我们究竟是要用法律改造现实的社会,还是用法律适应现实的社会。对我们这个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这是个实实在在的难题。深化改革不能固守形式法治,否则改革无法前行。然而,已经颁布的法律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也会衍生很多新的矛盾。因而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中确定法治思维就成了我们必须完成的使命。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法治中国建设是深化改革的目标。因而,在改革过程中不能违法改革,应该做到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至少要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在“法治优先、改革附随”的战略格局中确定法治思维的基本走向。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法治中国建设都需要把法治思维作为意识形态。在笔者看来,法治思维的形成是对传统统治原则和实践成功改造的前提。就中国来说,法治思维要改造的主要是革命思维、政法思维和对道德过度依赖的思维。法治思维本身的确定就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国外,法治作为自由主义的口号,早期的时候主要是反对极 权主义,而现在“转而专注怎样捍卫不受 官 僚 主 义 暴 政的 侵犯。”在中国,“新一轮法治思维的主要取向在于,进一步以良法祛除非法、非份、非常权力,乃至更为彻底地根治 制度 特 权的流弊,藉此撬动国家治理方式逐步走向现代化。而良法的实现基石,就是更多地借助于程序来达成共识,不断确立以法权为中心和寻求法权最大化的法治理念定位,以及相应推动宪法立法适用和宪法监督适用之类的程序性制度创新。”尽管社会思潮、学术兴趣的转移会影响人们对法律思维的看法,但是只要是我们能够恒久坚持“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法治思维,就能够促成法治目标的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要求每一个人,尤其是政治人的思维方式,都应该像“律师那样的思考”,用法治方式化解每一个具体矛盾。
(二)法治思维应吸收中外法治文化的精髓
历史是已经逝去的今天,人们不可能遗忘所有的历史,它自有进入现代的渠道。今天人们的思维依然难以割舍历史血脉。因而,今天构建法治思维的概念,依然需要我们结合历史,特别是那些没有被遗忘的历史,并根据今天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来建构。虽然中国在法治建设上想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但我们已经不能离开西方人所设定的法治思维的路径。因为自“五 四”运动以来,我们自身的文化传统已经出现了断裂,无论是古代法家的法术势结合,还是儒家的德治仁政理论,留下的只是思维方式。作为话语系统的国学,今天的中国人已经难以把握。所以,我们只能用西方的理论和话语系统来表述中国的经验。对自己的道路我们虽有经验,但没有思想。法治思维的意义也只能用西方的法律价值来表述的现实,展现了我们目前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尴尬。
传统思维方式和现代法治话语的冲突,已经在各个领域展开,使得我们既难以在传统的路径上回到专制,更难在西方法治的基础上推进。有人说我们对法治既迎又拒,这形象地表征了我们对法治选择的艰难。今天的中国人,既不是痛恨西方法治,也不是留恋历史传统,而是我们处在社会转型的十字路口。“走向何处”的疑问,成了我们长期的“心病”。我们既羡慕西方法治带来社会秩序和经济繁荣,又想保持传统的威权秩序;既需要民主法治对社会成员正能量行为积极性的调动,也需要大一统的对权力权威的臣服。只是我们对来自西方的价值不够真诚,而对传统权力的权威过于留恋。因而建设法治所需要的法治之理难以成为法治思维的核心内容。法治思维应该讲法治之理。
今天的法治思维是历史积淀的产物,因而需要在历史时空中探寻。只有深入了解历史才能看清当今法治思维的意义。今天中国人的法治思维水平普遍较低,是因为在历史上,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对法治依赖程度不高造成的。然而,把法治思维水平低归结为历史,有逃避现实的嫌疑。此处的提示仅仅在于,今天界定法治思维不能忽视中西文化、制度交流对法治思维的影响。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中国已经不可能孤立发展。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全面开放,再也不可能不受外来影响而“自然”发展,然而,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延续。中西交融已经成为现实并将不断持续下去。目前,西方与中国在法律价值上的冲突,已然成为今天建构法治中国的沉重“包袱”。虽然我们确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但却没有在制度和思维方式上落实这些价值的方法。我们几乎所有的愿景,都包含在既不能照搬西方,也不能按照老路走下去的思辨之中,缺少实现法治的方法已经成为推进法治的障碍性因素。
在中国历史上,一直盛行封建专 制的统治方式,法律、乃至于维护专制的法制也被置于辅助地位。虽有主张法制的法家思想,但是一断于法、普遍守法的法家思想始终强调对王权、皇权的维护,而忽视对公民权利、自由、平等保护。历代“明儒暗法”以及“德主刑辅”的政治修辞方式,使得法律始终是政治统治的辅助手段。在中国古代的法治思维方式中,虽然并不缺乏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法律思维模式,但在整体思维、实质主义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影响之下,不是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而是儒家仁义道德以及法家的法术势结合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决策。在整体意识、政治意识、战略思维等的影响之下,法律的权威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政法一体的思维方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障碍性因素。
西方近代法治思维的形成,对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西方的法治世界观,是与17、18世纪西方的启蒙运动和启蒙思想分不开的。在争取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安全权、反抗压迫权、课税承诺权等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斗争中,出现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分野,在对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法律关系表述中,现代法律制度有了实体的内容。在权利保障、权力行使的法律制约模式中出现了法治实现的程序。同时,社会契约论之下,实体法律与程序法律逐步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严格执法、司法使得资本主义制度不断巩固。法治遂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优势,甚至成了向外扩张的软实力。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人身不得受到非法侵害等思想与学说,构成了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和理论基础。根据这些学说推导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罪刑相适应等一系列法治原则,并以此类原则为基础,重建西方近代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治思维成了后发达国家竞相学习的参照。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我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方式也需要向西方学习。
(三)法治思维的水平与政治体制、机制联系密切
对于法治思维,很多学者从前提(法律规则)和主体思维依据的角度进行界定,认为“法治思维应当是以规则为中心、合法性判断为优先、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推崇正当程序的思维,这是形式法治对法治的明确界定。”这基本是以规则为中心界定法治思维,认为法治思维是合法性判断优先的思维;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中心的思维;是追求程序正当的思维。这里出现了两个关键词:尊重规则和保障权利。以规则为中心是指把规则为思考决策的依据,以达到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标。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思维,优点是便于把握,缺点是过于单调,没有看到法治思维方式的实现,不能脱离政治体制机制。要想实现“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法治思维,不仅是法律规则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能够开展法治思维的体制与机制的“环境”因素。一位法官在文章中,对法治思维进行了否定式的概括,认为法治思维不是闹访,不是缠讼、不是遇到问题捂盖子、不是走关系找领导,也不是机会主义违法、选择性执法与运动式执法。这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从体制角度的理解。
“‘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主体与方法的结合就会形成机制。只有方法没有机制,不仅是不可想象的,而且也难以实现法治思维的目标。
在中国,“法治思维”是由政治家首先使用的概念,作为一种政治话语,其中包含着很多的政治实践智慧,附载了很多的意识形态内容。法治思维的政治属性导致了很多人在解读或者界定含义的时候,更愿意进行政治立场上诠释,把法治思维与化解社会矛盾、避免革 命 爆 发、限制权力任意行使联系在一起。从政治的角度看,法治思维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治方式,重在改变以往权力行使的压服方式。“法治思维”作为修辞,紧随其后一般就是“法治方式”。即用法治方式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或领导方式。(这里有一句话,因为网络审查的缘故,发不出来,删掉了。——小编注)这种思维方向,基本相当于福柯的眼中话语权,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统治术,人们只会重视“话语”的政治意义,而放弃了基于专业含义的法律思维概念的追求。
专业意义上法治思维是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发挥的是法律的专业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已经看到“法治就是要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然而我国的很多干部对限权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并没有真心接受。因而,当法学家讲述他们所认定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其实是限权的方法的时候,很多政治人会认为这是法学家的迂腐。很多人相信,法治只是政治的手段,因而有权者对于“法律限制权力”都程度不同地会表现出抵制;会拿出作为政治话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功能意义进行抗辩,并且这种“抗辩”因为已经和法治沾上了边而不容置疑。很多人会把自己认定的专断方式当成“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言说。把专政当成法治、把对权力的任意行使当成法治、把对法律的胡乱解释、过度解释当成法治思维等现象屡见不鲜。政治人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缺少法学专业视角的认同,这与中国政治文化中权力本位,或者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法思维有密切关系。
对法治思维的不同界定,法治也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当下对法治思维定义的政法立场,缺少法律方法论的内容。然而,在以法律方法论为基础的思维方式中,人们注意到了司法、执法等法律运用的规律,而没有注意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意义。其实,两种定义方式可能都存在偏颇。我们发现,法治思维也不仅是根据法律的思考,还包括营造一个,能够做到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体制、机制。法治要想实现就需要超越法律与行为之间关系的单向度思维。这样对法律思维的界定就需要与法治实现的机制、体制结合起来。“法治思维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等主题、在一些基本的法律观念指导下、优先考虑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的规定去处理国家社会各方面政务事务的思维方式。”张恒山认为,要形成法治思维、培养法律意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当代中国普遍地、持续地宣传四个基本法律观念——国家权力来源的契约观念、限制国家权力观念、尊重个人自由观念、执政党的党委守法观念。张恒山研究的特点在于:虽然也指出了执政党是法治思维的主体,但更强调法治思维的价值趋向。
只是我们需要注意到,由于我国实现法治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大多没有法学专业背景,即使有专业背景在大的政治格局下,基本也不会秉承法学意义上法治思维。政治功能的法治思维,没有把法律方法论作为“专业”基础。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几乎是灾难性的。因为,在真正实施法治或者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时候,不仅会出现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还会出现用政治上的“法治思维”来否定专业上的“法治方式”。我们的很多政治家对于法治的实现基本是持一种“浪漫主义”立场,天真地认为只要在传统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加上“全民守法”的要求,法治就可以实现。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整个权力运行的体制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仅仅加上守法因素不可能全面实现法治。在传统的法制、政法思维、现代法治、民主法治观念都有市场的情况下,人们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不同理解实属正常。但也说明人们在法治问题上并没有真正形成共识,人们所接受的只是语词上的法治,并造成了在学理上对法治思维概念、内容难以界定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法治思维的水平难以进行有效的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