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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事故时,按应急预案正确处理。
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上岗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预案演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用火作业范围
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
用火作业证有效时间:油田、销售企业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特级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不超过3天,三级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须重新确认。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并合格。
设备、容器及管道处理合格方可用火。
用火前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