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虎讯 3月19日消息,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运营P2P平台“里外贷”)实际控制人高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0万元。同时,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万元合并执行。最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50万元。并责令高琴赔偿已报案投资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 2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琴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金泰国际等地,通过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里外贷”网站,以办理借贷高额回报为名,非法吸收多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3亿余元。后被查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高琴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高琴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称其通过“里外贷”网站吸收的全部资金均已投入到长岭花园项目上了;被告人高琴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高琴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现审理的漏罪与已判决的罪属于同种罪行,不应数罪并罚,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高琴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琴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金泰国际等地,通过北京众旺易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里外贷”网站,以办理借贷获得高额回报为名,非法吸收多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
被告人高琴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后因本案被解回再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琴的此次犯罪系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即”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被告人高琴的辩护人认为“现审理的漏罪与已判决的罪属于同种罪行,不应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前部分投资人已得到部分返款,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应责令被告人高琴退赔已报案投资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根据被告人高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高琴赔偿已报案投资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与孙某就(201 6)京0105刑初248号、(2017)京0105刑初2581号、(2018) 京0105刑初97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