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虚假商业宣传 | 违法代言
处罚结果:
罚款20000元
案情详情:
2024年1月17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贸易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天一太赫兹水”商品,在宣传单页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改变你的饮水方式 让孩子远离近视 中老年人延缓老花”“太赫兹能量鲜活水频率低,分子团小,能够被细胞直接吸收,且粘度比普通自来水粘度降低622倍,吸收速度增加3倍。”“太赫兹能量鲜活水具有抗辐射、抗氧化(抗衰老) 每天使用其喷脸还可延缓脸皮皱褶衰老。”等功效,并使用“建党伟业主演 刘德华 联合宣发”字样及刘德华头像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健康的关注,虚构商品功效,并使用名人形象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消费提示:
1、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商品宣传,不要轻信商家夸大、虚假的宣传内容。
2、购买商品前,应仔细查看商品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了解商品真实情况。
3、如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关键词:
工业产品质量 | 以次充好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402.83元,罚款123597.09元,合计123999.92元
案情详情:
2024年12月17日,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鹰潭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12mm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检验报告编码:2412203058)经检验,金相组织项目不符合GB/T1499.2-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材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工作提示:
1、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销售企业要严把进货关,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消费者在购买热轧带肋钢筋等建筑材料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索要相关合格证明。
关键词:
民生计量 | 缺斤短两
处罚结果:
没收电子秤1台,罚款2200元
案情详情:
2024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无铭牌,使用时未经强制检定。随后,执法人员将涉案电子秤委托检定,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开机无法进入称重程序,无法对计量性能进行检定;秤体无有效铅封和铭牌无有效信息等不符合通用技术要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典型意义:
该案警示经营者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检定”的义务,不得实施“缺斤短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民生计量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集贸市场、商超零售、餐饮服务等重点领域,通过抽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公示、违法案例曝光等手段,构建“预防+监管+惩戒”的全链条治理模式,以零容忍态度打击缺斤短两等计量欺诈行为,切实守好百姓“菜篮子”“米袋子”的公平秤。
消费提示:
1、检查合格标志:购物前,注意电子秤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并处于有效期内。
2、 复秤:购物后,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秤,特别是购买活禽、活鱼等商品时,要在宰杀前复秤。
3、称重前准备:商品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应该为零;商品称重后,可用随身携带的在“公平秤”上称过的手机,放在电子秤上作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