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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专利制度中的复审无效制度是极其重要的知识产权核心制度,为专利法画龙点睛。作为专利制
度基石之一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孕育在1984年3月颁布的中国专利法中,诞生于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施行的第五天。中国专利局专门负责审理“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复审申请”与“专利权授予后被无效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85年4月5日宣告成立,这标志着我国既顺应世界潮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应运而生。
“复审无效双保险,继往开来四十载;专利制度金钥匙,驱伪葆真最关键。”回顾以往,四十年来专利复审无效制度通过专利申请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相关程序,一方面确实保障符合我国授予专利权标准条件的专利申请实至名归、依法获权;另一方面将不符合我国授权之标准条件的“专利权”依法“清除”、宣告无效。展望将来,我国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将进一步激励创新和保护创新,承上启下,更优化发挥我国专利制度的相应核心价值和能动作用,恰如“东风化雨、春雷行云”。
1984年末,我奉令参与筹建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十年后又奉命参与创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有幸成为我国第一批专利代理人,并且多年来作为一位知识产权教师、律师与专利代理师从业。四十年中,也曾一直围绕着我国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打转转”,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反复实践、身历其境。记得在1985年,彼时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在授权前设有“异议申请期”;但在1992年,我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中即将该专利申请前的“异议申请期”移置成为了专利授权后短暂的专利权“撤销请求期”,而在专利权“撤销请求期”其后才是专利权的“无效请求期”;而在世纪之交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又将专利权“撤销请求期”和“无效请求期”合成了一直施行至今的“无效请求期”。我国专利法也自始至终明文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专利行政部门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机构请求复审。我国这些专利申请复审请求规则和专利权无效请求制度规则,合称为专利复审无效制度。我国专利法实施四十年来,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一直如影随形于我国整个专利制度,属于我国专利法的核心内容。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不仅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必要机制与重大基石,也与国际主流专利制度接轨,是保障专利审查质量并防止专利审查过程中“冤假错案”的纠错机制和“双保险装置”。
从1985年中国专利局所属“专利复审委员会”,到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我国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及其执行,作为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已历经三次专利法修改的高屋建瓴之考量、多次程序优化的与时俱进之改进,陆续得到不断完善和系列发展,更加成为维护我国专利法律秩序、保障创新主体权益的核心机制。从数量发展视角看,1985年至1986年间,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仅受理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50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3件;而至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全年共受理专利复审请求案约9.71万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约0.91万件。从制度完善视角看,譬如前述,我国专利法1985年初行时还规定有“异议申请期”;我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中即将其移置成为授权后短暂的“撤销请求期”;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又将“撤销请求期”和“无效请求期”合二为一成为现行的“无效请求期”。又如,我国早期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即当时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采取“司法终局”,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则采取“行政终局”。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已一律改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无论涉及发明专利权,还是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全面统一为“司法终局”。
对我而言,教师的一半是律师,学者的一半是行者。多年来我也曾参与代理过一些专利申请复审及其行政诉讼案件,也参加过一些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及其侵权诉讼案件等。譬如,在代理华为公司“一种彩铃选择方法、系统及相关装置”的发明专利复审请求及行政诉讼案中,进一步厘清专利复审程序中相关方面如何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责任等问题。又如,在代理苹果公司“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及其专利侵权案中,面对我国专利确权与专利侵权平行架构下,进一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专利司法解释指引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措施安排。再如,也在二十年前与多位业内专家一起,参与过为保护我国DVD产业而对菲利浦公司“一种编码数据发射方法与接收方法及其发射机与接收机”发明专利权所发起的公益性质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正是在这些案件的代理或者参与过程中,我不断体会到了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设计的合理架构及其在具体运作中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