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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微耕机不翼而飞,原来是“夜耕队”在“加班”!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 公众号  ·  · 2025-02-19 18:17

正文

忙碌一天的农户

将微耕机放置在自家的田埂上

便于下次耕种使用

夜深人静之时

这些散落在田埂上的微耕机

却成了“有心人”的“发财机”

近日

元谋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盗窃微耕机案


案情回顾

白某某、李某某以养牛为生

但养牛投入大、周期长

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白某某

便动起了“歪脑筋”


2024年7月12日凌晨,白某某、李某某驾驶三轮车在乡村道路上游荡,趁四下无人之际,二人将农户停放在田边的微耕机盗走。初次盗窃,白某某、李某某尚且存在顾虑,将微耕机藏匿家中,半个月后,盗窃微耕机之事无人察觉,遂抱着侥幸心理多次作案。



经查明,2024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白某某、李某某以此方式先后作案5次。经鉴定,二人盗窃的5台微耕机一共价值2000余元。白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后,追回盗窃所得的微耕机2台并发还被害人,无法追回的3台微耕机由二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该案件移送至元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元谋县检察院以白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元谋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微耕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白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且白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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