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陕西交通广播、扬子晚报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严重事故后,有的肇事者怕担责加大油门开溜;
有的出事后见伤者昏迷,除死伤者外再无他人,觉得没有人看见自己,驾车逃逸;
还有一种,认为是对方撞自已车又是酒驾,与已无关,既不保护现场,又不及时报警抢救伤者,而是驾车离开,致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小编要告诉大家,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3月2日中午,扬州市高邮警方通报一起被撞后离开现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1月29日是农历正月初二,当日17时50分许,高邮110接报:城区文游南路船阐桥上,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只见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路上,伤者满嘴酒气,现场没有其它车辆。民警见伤者伤势严重,当即通知120先将伤者快速送至医院抢救。
该起事故是摩托车驾驶人自身跌倒发生的单方面事故,还是与其它车辆发生事故?报警人称,发生事故时,报警人途经此地,看到摩托车驾驶人径直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当时,报警人还加大速度追上电动三轮车骑行人,问他出事了为何不报警。然而,骑车人理也未理,就加大电门跑了。很明显,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此时,民警接到医院电话,伤者多脏器损伤严重,抢救无效已经死亡,案情升级。
偏僻小路监控点“锁定”肇事车,逃逸人称对方撞自已与已无关办案民警围绕案发地调取沿途监控录像,结合报警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因电动三轮车没有号牌,加之春节期间路上走亲访友的车辆人员较多,要筛选一辆没有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谈何容易。民警围绕案发地、案发时间段,对沿途监控进行逐一筛选,查阅了10余处肇事者有可能经过的路段监控点进行排查,均没有发现肇事者的蛛丝马迹。
难道肇事者人间蒸发了?很明显,肇事者是有意躲避沿途监控,可能抄小路逃跑。办案民警另辟蹊径,对沿途监控小路进行拉网式走访排查,最终在一条偏僻小路路头一处监控点,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与案发时间段比较吻合,当即截取三轮车与骑车人的正面截图,再经过逐一走访调查,很快锁定了肇事车辆,当时的时间是大年初五下午3时许。
民警上门起获了肇事车辆,将交通肇事逃逸者“请”到公安机关。当民警问其知不知道发生事故时,肇事者称知道,当时是骑摩托车男子酒后驾驶从后面撞到自已的,不是自已撞他的,就开车走了,难道这还有错?“不管是谁先撞,只要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民警当即正告他。
肇事逃逸者胡某,61岁,当地人。据其交代,自己逃离现场后,还准备去打麻将的,因为心里害怕就没有去。之后想想不放心,又驾驶电动车再次经过事故现场,看到有公安车子和民警在事故现场,吓得赶紧回家了。回家后对老婆讲“今天有一个人骑摩托车,可能是酒喝多了,我在他前面,他在后面,他骑的摩托车对我的车猛地一撞。”老婆问情况怎么样时,胡某说:“我没有理他,走掉了。”老婆说:“你走掉了,有监控呢!”胡某说:“是他撞我的,我又没撞他,怕什么。”
(图为涉案摩托车,骑行人黄某抢救无效身亡。警方提供)
警方介绍,死者黄某,42岁。出事后,警方从其体内抽取血液送检,结果为醉酒驾驶。警方经过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取证,最终认定:黄某饮酒后驾驶未进行安全检验且制动器不符合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为主要责任;而胡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为次要责任。对其驾车逃逸的行为,警方将另行处理。
现在经警方对该起事故进行多次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肇事者也按规定赔偿了死者方,取得了对方谅解。该起事故虽已处理结束,但警方还是有话要说: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胡某不应以对方醉驾先撞自已与已无关为理由,肇事逃逸。如果胡某在事故发生时停车报警,积极配合警方抢救伤者,也许能为伤者获得抢救的黄金时间,能挽回伤者的生命。
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能不顾逃走
伤者很可能就因为你的离开而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认同交警处罚的,猛点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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