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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被否!一个小小的专利权问题,毁了这家公司的IPO计划
IPRdaily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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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看似是一个金光闪闪的光环,用不好,很可能成为紧箍咒。
“科技人员紧张地检索,一行是明天的希望,十行是品种类雷同的迷茫,百行是深深的、宽宽的专利沟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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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西点药业董事长张俊早前写的短诗——《跋涉》里的一句,没想到,这句诗,竟在后来的IPO之路上,一语成谶。
西点药业,2012年就开始着手IPO,靠着两款核心产品,能做到2亿营收、5000万净利润、85%的毛利率,却在2016年5月18日被否。
被否的主要原因,是其中一款核心产品的专利权属出现了疑点,这背后反映的,是监管层对持盈能力和独立性的质疑。
此外,经销商、毛利率、销售费用、学术推广费、商业贿赂风险,都是监管层审核医药类公司时关注的重点。
西点被否,除了给医药行业敲响警钟外,专利权更是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专利权,看似是一个金光闪闪的光环,用不好,很可能成为紧箍咒。
“成也专利,败也专利”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对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尤为重要。而监管层对报IPO的企业(尤其是创业板),也有明确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6)》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可见,这个专利权,看似不起眼,却也能影响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那报IPO的企业容易在专利权上踩哪些雷呢?叔查询了以前的一些案例,给小伙伴们总结一下常见的地雷:
一是,权属不明。
比如职工发明,如果这个专利是由员工发明的,发明过程中有多大部分是占用了企业的资源,在实际中不好界定,所以专利属企业还是属员工个人易出现争议;又比如股东发明,股东以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出资,当中的出资额如何确定、手续是否齐备,也容易出问题;再比如专利许可,许可协议是否具备、使用费用如何划分、使用期限到底多长,这些也得搞得明明白白。
二是,专利“无用”。
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肯定少不了各种专利,但是有些公司拥有的专利并不能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等匹配,显得“驴头不对马嘴”。
三是,专利瑕疵。
比如,专利管理不善,竞争对手能轻松模仿,或者是未及时缴费、申报等,造成专利失效;最严重的是,专利涉嫌侵权,引起重大诉讼纠纷;
四是,信息披露。
专利相关信息披露的不明确、不全面,相关数据存在明显瑕疵,易导致产生误解,以及其它一些该说没说的重要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笔者也给大家几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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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正视这个问题。
要有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和战略眼光,而不是突击申请专利,把它作为圈钱工具;
其次,提高创新和专利管理能力。
应及时关注专利权的问题,及时缴纳年费,以及是否有出资、转让、权属、诉讼方面的瑕疵;
然后,培养专职知识产权人才。
一般大公司都有知识产权部门,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
最后,要记得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完整,
这点就不用多说了。可惜,西点药业的专利权出现了疑点后,却没处理好。
西点药业,主要生产抗贫血用药和治疗精神障碍用药。核心产品为益源生和可同,这俩顶梁柱为西点药业贡献了大部分的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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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益源生属于抗贫血用药,是独家产品,拥有国家发明专利;
可同属于治疗精神障碍用药,为国内第一个取得同种类药品注册批件并上市的利培酮口腔崩解片药物。
作为制药企业,研发能力和专利技术最重要,不过,我们发现,西点的这两个顶梁柱中,只有益源生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专利,而可同的专利,西点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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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引起了监管层的怀疑了,监管层在西点第一次披露招股书后,在反馈意见中,
也明确提出了这个疑问:
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可同产品存在使用他人资产情况,主要涉及产品的商品名、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上述许可使用资产均为自然人郭夏控制公司所有。
可同报告期内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39%、37%、35%、32%。另,发行人在研项目均为合作研发,合作方大部分均为郭夏控制企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
(1)郭夏及其控制公司无偿授权发行人独占使用相关商标、专有技术(专利)、商品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2)发行人是否存在对郭夏及其控制企业技术开发方面的依赖,是否存在不能继续使用相关商品名、商标及专利许可的风险,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意见。
(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所有专利的取得方式,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外部合作所获专利所占比例,上述知识产权在发行人经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必要性、产生的效益。发行人与合作方关于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保密相关约定的具体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
西点在之后的披露中,也重点解释了可同(利培酮口腔崩解片)的专利问题,我们一起梳理一下。
西点表示,自己2001年开始从事医药制造业务,那时还比较稚嫩,研发能力不足。
而郭夏控制的万全系主要从事医药研发和销售,不涉及生产。一个要技术,一个要生产,这哥俩就凑一块去了。
对于可同这个产品,实际他俩转让的知识产权包括四部分:生产技术和资料、专利权、商标使用权、商品名使用权。
西点先出90万的技术转让费,获得了利培酮口腔崩解片生产技术的独家转让。
然后,万全系再把专利权、商标、商品名使用权无偿、独家转让给西点。
作为“无偿”转让的回报,西点药业将可同的部分市场区域划分至郭夏及其控制的企业(即海南万德玛),万德玛享有这些市场的销售权及收益权。
而且,西点还强调,这种方式是医药行业普遍的玩法,也是正常的商业往来,不存在关联交易和重大依赖,这是哥俩“互补互赢”的体现。
可惜的是,监管层并不这么想。
虽然西点对可同的专利权作出了解释,不过监管层好像并不感冒。
请发行人代表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的专利技术使用事宜进一步说明:
(1)“一种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技术及其相关的商标、商品名由“万全系”企业独家、无偿授权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
(2)“万全系”企业无偿授权发行人独家使用相关专利,但均一直均未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的原因,专利权人是否有权单方面撤销《专利授权使用书》,发行人在用的关于可同产品的专利的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发行人主要产品口腔崩解片的持续合法生产、销售及其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的纠纷,其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2006年3月取得“可同”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开始形成销售后直至2012年10月之前,公司对万德玛的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销商,是否事实上构成授权许可使用他方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支付的对价(使用费)。若事实上构成商标以及专有技术(专利)使用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发行人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书》与“万全系”企业取得“利培酮口腔崩解片”新药证书并由发行人单方取得生产批件是否真实、有效,前述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及其技术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归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发行人拥有的利培酮口腔崩解片(可同)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情况,利培酮口腔崩解片专有技术(专利)是否为发行人独家使用;
(7)前述相关事项的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监管层的这七大质问,直指可同产品的专利权问题,总结如下:
1)万全系独家无偿把专利给你用是为啥啊?
2)虽然无偿给你用了,但是没跟你签书面协议,这万全系不会变脸吧?
3)你这专利权属明确吗?不会影响你的持续经营吧?
4)你把可同卖给万德玛时这么便宜,是不是要补偿这个“无偿”的专利权?如果属于补偿的话,你的会计处理该变了吧?
5)你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是真实有效合规的吗?所有权生产权归谁?
6)你的可同产品专利是不是真的你独家使用,有没有其他公司也有这个药的批准文号?
7)这些信息和风险你披露了吗?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吗?
这七个问题,有很多都是西点药业已经解释过的,除了对专利的取得方式、原因等有比较详细的解释外,西点还特地强调了这个专利权、商标权不存在对万全的依赖,也没有不能继续使用的重大风险,不会影响资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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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西点还补充表示,目前自己还和其它类似机构合作,而且取得了成果,自身的研发能力也在不断增强,还特地PO出了研发费用,确实也是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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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不够,西点还表示,可同这个产品,卖给万全系也只占30%不到,营收占比也不到10%,没啥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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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明确回答这个专利权、商标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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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都说到这份上了,你还想让我怎么样?!
监管层说了:
不争的事实是,这个专利许可权,你一直没签订有效的法律协议,即使你俩现在是穿一条裤子的好基友,以后也难保不撕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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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个可同,卖给万全时,价格是比较低的,低出来的这部分价格,应不应该算是“无偿”取得专利权所付出的代价,西点也没整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