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凌晨,女演员王珞丹在自己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寻鸭启事。
微博内容言辞恳切,看得出来无论是同事还是王珞丹本人都对这只叫吉吉的鸭子感情很深。为了救“鸭”一命,王珞丹还在微博上还发布了一张公共视频的截图,图中拎走鸭子的女子面部清晰可见。
作为一名目前微博粉丝高达4348万的公众人物,王珞丹这条微博发布之后,她的粉丝和无数爱宠之人表示感同身受,纷纷转发声援,盼望吉吉能够早日寻回,与王珞丹寻鸭启事相关的话题也一直占据微博热搜榜首。
然而,王珞丹这一行为也招来了不少质疑的声音。有人认为,虽然爱宠之心能够理解,但是丢了宠物,报案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非要全网搜寻、占用公共资源,大可不必。此外,对于王珞丹在微博中发布抓宠之人视频截图的做法,很多网友也觉得十分不妥——虽然盗宠之人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是这样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权益。
比起质疑,更多的人表示支持和理解,认为做错事被曝光无可厚非,而且宠物对于主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只有倾注过爱和心血的人才能体会,这样的行为并不是小题大做。
那么,将带有抓宠物之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我们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兆庆律师为我们解答。
Q1 : 将带有抓宠物之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寻找宠物要采用正确的方法,擅自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照片的行为不应提倡和效仿。
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别人的宠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失主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监控视频等线索,通过公安机关抓获违法嫌疑人,但丢失宠物的一方选择在网上曝光抓宠物的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丢失宠物的一方找到了抓宠物的人,并及时删除了相关照片,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所以一般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社会,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维权更值得推崇。
在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中,故事并没有迎来圆满结局。7月3日上午10:07,王珞丹删除了此前的寻鸭微博,并发布了一条新的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