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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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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个项目结算原合同含税金额333万元,不含税300万元,税金(11%)是33万元,现甲方要求签一个补充协议,把税点调整为10%,多出的1个点数要从结算金额中扣除,请问这个对我们施工单位来说真的没差吗?
成本受影响吗?
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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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政策性影响,造价应该结算时调整。
甲方付款时施工单位拿发票去领工程款,拿到多少钱出多少钱的票,税率由11%变成10%是2018年5月1日之前的工程款已经用11%的发票拿到工程款,日期之后的工程款是用10%的发票去拿工程款。
按照定额或清单计价结算时,可按付款额区分税率的变化差额。
比如上述333万元,如若工程款支付按11%的税率已付款200万元,那退税差额结算可以为(333-200)*(11%-10%)=1.33万元,在结算时扣除1.33万为税率变化引起的差额。
税负抵扣发生的变化是施工单位应考虑的内容,与甲方支付工程和结算无关。
涉及到施工单位下游企业税票抵扣那是在政策文件之前应统计抵扣的事情。
如:
施工单位有10万元可抵扣发票,甲方付款时间是2018年6月10日,拿税率下降前的发票抵扣10%的税率,施工单位差额法这样结算还比较合适。
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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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时门窗按暂定价投标的,施工过程中,门窗总价肯定超过200万,是否需要二次招标?
甲方能否直接指定?
2、投标时外墙涂料甲方也指定了含税包干价比如40元/㎡,外墙涂料后续施工是否需要二次招标?
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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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价就是暂估价,超过限额的就要招标,如果是国有资金就必须招标,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甲方自己指定。
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暂估价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指出“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所以要进行二次招标确定价格。
甲方指定含税包干价是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据,不需要二次招标确定,实际采购价格超出甲方指定价格进行认价,要按实调整。
总之,是否需要二次招标,是政策因素而不是技术原因。
你还有什么疑问?
软件的?
造价专业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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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王启存
原创,独家来稿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作者黄燕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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