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成都市关于低速无人车运营管理的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低速无人车的定义、管理参照、运营要求、速度限制、事故责任等方面给出了明确规定。目前,该细则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低速无人车的定义和管理参照
低速无人车是指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无人驾驶装备,如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其实管理参照非机动车。
关键观点2: 低速无人车的运营要求和速度限制
低速无人车的运营需符合一定条件,最高设计时速明确为0-30公里/时,并能在这个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关键观点3: 无人车事故的责任主体
在交通违法或事故行为中,责任主体包括安全员和运营主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
关键观点4: 低速无人车的编码和通行规则
成都市内的低速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管理,每辆无人车有唯一的车辆编码。通行规则参照非机动车,包括行驶方式、停放要求等。
关键观点5: 细则的征求意见和实施
该文件正在征求各单位、企业及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正文
12月29日
记者从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获悉
《成都市低速无人车运营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正征求各方意见
对上述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
《细则(征求意见稿)》
给予了明确
👇
明确无人车管理参照非机动车
根据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发布的《成都市低速无人车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低速无人车,是指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无人驾驶装备(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无人环卫车、低速无人自动售卖车等)。实施细则中所称运营,是指在公共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低速无人车商业化运营活动。低速无人车的运营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牵头,同时参照《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依托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单位为企业提供申报、运营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有关区(市)县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向其他区(市)县复制推广。目前,该文件正征求各单位[各区(市)县经信部门征求本级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有关企业及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同意,将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联合印发实施。限定无人车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
《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展运营的低速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出厂合格证明,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低速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最高设计时速方面,《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低速无人车能够在0-30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低速无人车申请道路原则上限于非机动车通行且信号灯正常运行、道路标志线清晰、准确、完好的各类道路。拟用于载人的低速无人车,应首先申请在运营路段(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不少于300公里空载运营,再进行载人申请,经管理单位评审同意后方可进行载人运营。无人车事故主体包括
安全员和运营主体
《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运营的低速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每辆低速无人车分配一个终身且唯一的车辆编码。车辆编码前8位由2个代表成都市的大写字母CD、2个代表运营主体简称的大写字母和4个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CD.XX0001。低速无人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参照现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遵守相应通行规则。其运行时,应在非机动车道顺向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两辆及以上低速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作业),非规定地点停放(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变更车道或超车时,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进行。运营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示范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低速无人车运营时,允许安全员现场或远程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方面,《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参照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安全员、运营主体等。若认定运营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运营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来源丨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成都发布编辑丨王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