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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改的新进展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2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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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改的新进展


作者:杨晋


2017年5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在体育总局官网上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的修改,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极其重要,而此次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则是推进修法进程的重要一步,必将大大增加条例修改的民主化程度。


2002年4月正式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创新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开创了对奥林匹克财产权在我国采用专门立法保护的新模式,为有特色、高水平地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获得了国际奥委会和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


但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成功后,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并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为把2022年北京冬奥会办成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我国政府承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修改《条例》已经刻不容缓。


2015年8月以来,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修改《条例》工作小组,启动了《条例》修改工作。此后,国务院法制办、北京冬奥组委、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多次召开部门和专家会议,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条款,有序推进《条例》修改进程。

从草案公开内容上看,《条例》修订有如下特色:

1、调整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标志的保护范围。使其与特定时间、届次脱钩,既解决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燃眉之急,又使立法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可以适应今后我国举办各类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需求。从具体内容上,最大的亮点是在第2条增加了对“残奥会、冬季残奥会”专有名称的保护,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对残奥的专有名称进行保护。


2、调整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确认方式和许可备案方式。从符合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和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稳定性两方面综合考虑,设置由权利人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工商总局,由工商总局对奥林匹克标志通过公告的方式给予确认的方式,并规定由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自行披露许可合同的许可备案方式。


3、明确界定了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形。草案在第5条明确了潜在商业目的使用的定义为“借助祝贺、加油、庆功、倒计时、公布比赛成绩、获奖榜单、冠名宣传及其他类似名义,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这将有利于工商部门准确查处违法行为。

此外,能看出草案十分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将《条例》相关条款表述按照新修订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商标法》等具体规定做了修改。


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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