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将推至全国。
在现行每月3500元起征点+五险一金税前抵扣基础上,再增加最高200元买健康险的税前抵扣。
按此计算,
最低一档税率全年可少缴税款72元,最高一档全年省1080元。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
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
商业健康保险
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
视同个人购买
,按上述限额
予以扣除
。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
之外
的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当于
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也就是说在现行每月
3500元起征点+五险一金
税前抵扣基础上,再增加
200元
买健康险的税前抵扣。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分档计算税率,所以税率越高,扣除的就越多。
按照每月200元的扣除限额计算——
最低一档
税率是
3%
,每月可少缴税款
6元
,全年省
72元
;
最高一档
税率
是
45%
,每月可少缴税款
90元
,全年省
1080元
。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
个人
,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
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
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