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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01)【南开管理评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

文献和生活都在这里打卡吧  · 公众号  ·  · 2024-03-01 12:10

正文

文章基于2000-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企业专利申请数据库的匹配面板数据,在企业创新能力和互补性资产异质性框架下,以产权性质、出口贸易和企业规模为视角,实证检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的影响。

1. 研究假说

国有企业通常具有更强的政策制度优势,从而获得更多的政府资金和资源倾斜;并且国有企业拥有广泛的外部融资渠道,其获取外部资本要素的能力更强,这为国有企业带来诸多创新获利优势。然而,非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则相对较弱,存在较强的融资约束,这或许会增加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资粘性,进而削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创新的激励机制。此外,国有企业的短期逐利动机显著弱于非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尤其是 卡脖子 技术方面的研发动机更强,从而强化了国有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依赖。国有企业高管通常由政府官员担任或者具有“准官员”属性,具有较强的职位晋升动机,使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通常与政府的政策导向更为一致。在政府大力实施以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背景之下,国有企业行为更倾向于符合政府的创新战略意图,从而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和管理效力相对更强。由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 H1: 与非国有控股企业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更强

与非出口企业相比,出口企业通常具有更高的创新能力、市场地位以及竞争优势。具体表现为:第一,出口企业更有可能通过投资互补性研发和工人培训项目提高创新能力;第二,来自国外的知识溢出和协同效应减少了出口企业研发的启动和机会成本;第三,出口企业可以利用国外研发网络和分销渠道的知识资源提升创新能力;第四,国外市场能够帮助出口企业接触和学习新的技术知识、流程工艺以及先进的管理实践经验,并且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源、信息、创意和机会。这些学习效应使得出口企业通常拥有更多的与创新相关的互补性资源或能力。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 H2 与非出口企业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更强

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型企业创新能力较弱、创新产出水平较低,尤其是发明性创新水平远远落后,而发明性专利包含了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价值,因此大型企业所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也相应越大。另一方面,小企业拥有较少的高价值技术,其主要依赖于获取和模仿外部技术的创新路径,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降低知识溢出,增加模仿成本,可能对小企业的创新激励效果较弱甚至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方面也倾向于支持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效率低,因而长期面临融资难题,大大降低了其获取与创新相关的互补性资产的能力。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3 与小微型企业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大中型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更强

2. 实证研究设计

(1)模型构造

向上述基准模型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企业产权性质、出口类型以及规模大小虚拟变量的交互项,以检验知识产权保护的异质性创新效应。具体模型设定形式如下:

(2)变量说明及数据来源

①被解释变量

采用 专利申请总量衡量企业总体创新水平(Total_patent)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使用 发明专利申请数量(Invention)、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Utility) 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替代指标。对企业专利数量进行对数化处理。

②解释变量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pr_level) 。基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水平、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市场规范化程度以及知识产权企业和个人保护意识五个方面,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选取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间接测度指标,采用熵值法构造系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各维度指标含义以及熵值法所测度的指标权重见表1。

③控制变量

企业水平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 Size );企业年龄( Age );企业产权性质( Capital_type );企业出口类型( Expor t_dummy );企业资产结构( Fixed_asset );企业资产回报率( Return_rate );企业杠杆率( Leverage_rate )。省份水平控制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大学密度;政府研发补贴增长率。各类固定效应包括:时间固定效应;行业和省份固定效应。取四位数行业代码生成虚拟变量控制行业因素;采用省份虚拟变量控制省份固定效应。

数据来源以及具体样本选择过程如下:文章选取 2000-2013 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所有工业企业数据并剔除西藏地区样本。然后,与《企业专利数据库》专利申请数据以及本文所构造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分别依据企业 ID 、省份以及年份进行交叉匹配,获得 2000-2013 年除西藏外 30 个中国内陆省份的企业样本数据作为本文实证研究对象。本文省份层面数据来源如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各维度指标数据分别来源于《中国律师年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统计年报;其余省份层面数据均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以及《中国统计年鉴》。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1)知识产权保护对异质性企业创新的影响

3 的( 1 )( 2 )列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系数估计值均在 1% 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总体创新水平具有激励效应。 Panel B Panel C 在使用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替换企业专利申请总量之后,估计结果依旧稳健。

3 的( 3 )( 4 )列的估计结果表明,交互项 Ipr_level×Capital_type 系数在 1% 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更强。

第( 5 )( 6 )列的回归结果表明,与非出口企业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企业创新的边际促进效应更强。

第( 7 )( 8 )列的估计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规模企业的创新具有异质性影响。具体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大中型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更强。

因此,实证结果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设。

(2)内生性问题的解决

①工具变量法

选用是否曾经为英国租界这一虚拟变量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工具变量 。若一省在清朝晚期到民国初期之间存在英国租界,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第一阶段回归结果表明,工具变量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一省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清朝晚期到民国初期曾为英国租界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两阶段最小二乘法的估计结果表明,虽然与基准回归相比,工具变量法所估计的系数有所波动,但是核心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基本未发生变化。

②双重差分法

2008年,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性纲要文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将不同省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情况的差异性视作一项准自然实验,构造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进行估计,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Treat)之后的年份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上海、山东、广东和贵州在2008年中央政府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前就发布了针对本省范围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纲要,将这一部分样本剔除。表5报告了双重差分法的回归结果。第(1)列的估计结果显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Treat)的系数显著为正,意味着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政策能够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第(2)-(4)列报告了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不同类型企业创新的异质性影响。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有控股企业、出口企业以及大中型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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