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以下类型的企业,投资人应在投资清单中予以剔除:
(1)该行业处于周期性底部,短期内不大可能复苏的企业。例如,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变化特征的企业,例如钢铁,煤炭企业等。
(2)处于夕阳行业的企业。
(3)因宏观经济政策(例如利率政策、收入政策等)因素衰弱,但短期内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不明的行业。
其次,除非投资人计划未来进入新的领域,或进行多元化战略,或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介入并意图短期内出售获得价差的,否则应剔除和自身处于无关行业的投资标的,其原因在于,投资人对上述行业的投资标的缺乏深入理解,易产生信息不对称;此外,重整成功后,不相关行业也很难与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人业务产生协同效应。
再次,投资人应对清单内剩余企业出现危机的原因进行分析,其原因可能如下所述:资产负债率过高、盈利能力差、资产流动性差、公司治理出现僵局、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技术设备落后、与其他企业互保而被牵连、因供应商经营情况恶化受牵连、因下游渠道商经营情况恶化受牵连、大规模产品责任事件、突如其来的调查、仲裁或诉讼案件(无锡尚德在2013年受到欧洲反倾销调查和美国双反调查深陷破产险境)、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给公司运营带来危机。对于上述类型的投资标的,投资人应分析自身优势、劣势,投资机会与威胁,通过上述四个维度分析判断介入某一企业后,有无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化解标的企业危机,并避免产生威胁。例如,房地产危机并购中,如果被并购企业建设项目整体已经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已不含任何净地,则擅长房地产开发,而不擅长营销的并购方,应考虑并购完成后,自身有无营销和包装方面的优势,将上述商品房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从而实现并购收益。如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应予以剔除。
最后,投资人应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基本资料,如债权申报及债权审查结果、审计报告、管理人的整体清查情况、评估报告,通过审阅上述材料,了解目标公司的债务规模、财务数据,了解目标公司员工、税务、诉讼、合同、既往经营、资产瑕疵等相关情况,并为目标公司建立估值模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投资人通过上述审阅上述资料,从清单中剔除重整成功概率不大的企业,避免最终标的企业走向破产清算后,造成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或受到重大损失。
最终清单上剩余的项目,才是对于投资人来说有投资价值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