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国务院及各地政府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就春节后企业复工时间进行了调整。笔者就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假日性质及工资支付标准简要说明如下: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2]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春节系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5]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7]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要求“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8]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另外,下列风险建议企业关注:
1.关于劳动者上班期间患病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关于劳动者医疗期工资支付
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来支付。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关于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工资支付
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关于企业办公方式选择
建议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各地政府防控政策,非经政府同意或承担政府安排的重大建设任务,不能提前复工,也不能要求员工提前上班。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政府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居家办公的岗位,建议与职工协商一致是否支付报酬或确定新的薪酬待遇,同时要固定好证据。
笔者已在《新冠疫情对施工企业的潜在影响及应对建议》一文中谈及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及提起索赔的相关建议,现仅就施工企业潜在的其他业务合同履行风险防范措施简要分析如下:
1. 关于采购合同
施工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根据各项目现场情况(继续施工、暂停施工或解除合同),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及采购计划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货物清点核查,及时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做好预案。
如供应商受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施工企业需求,建议施工企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进展,及时寻找其它供应商以满足施工需求,并签订补充协议妥善处理与前供应商的合同履行问题。如果施工现场受疫情影响,已无法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建议施工企业及时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依据不可抗力条款书面说明此次疫情对己方收货付款的影响。
2. 关于借款合同
如施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现金流出现期限错配,建议施工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与合作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尝试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3. 关于纠纷案件
如施工企业部分纠纷案件诉讼期限已经届至,则应按照各地人民法院的通知选择网上立案、邮寄立案,或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询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是否因此次疫情而中止,进而结合诉讼期间,调整诉讼策略及准备进度。关于证据收集与举证期限问题,可根据上述原则处理。必要时,施工企业可因疫情防控申请延期开庭。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1月31日起,全市各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不能排除疫情传播风险的,应当延期开庭、延期开展其他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予以准许,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