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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金融助企行动月”金融政策及知识系列宣传(九)

佳木斯日报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24-09-12 15:22

正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市开展了“金融助企行动月”精准对接活动,市财政局联合人民银行佳木斯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佳木斯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佳木斯监管分局梳理了相关金融政策与知识,进一步向市场主体宣传金融惠企政策信息,加大金融政策及知识推介力度,提升金融服务市场主体能力。本期宣传内容如下:



企业经常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


一、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

(连续三年B+(含)以上的银行可推荐A类企业开展便利化试点工作。)

1.优化单证审核。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银行可事后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办理登记手续。

3.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4.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二、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2024年6月1日起,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登记业务下放到银行网点办理,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

三、跨境电商企业便利化政策

1.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2.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3.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4.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四、服务贸易便利化政策

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核。

业务咨询电话:0454-8664862

来源 |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供稿)

编辑 | 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