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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注:6月1日“刑事大家”公众号刊发了一篇文章,大意是河南濮阳一男子在作案前吞食一根金属电线,并且该犯及其家属无理拒绝手术,导致该案犯被判刑近两年的时间无法收监;2017年3月,河南省政法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该犯实施强制手术,取出异物后收监执行。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强制手术的研究决定后,该犯终于同意接受手术。“刑事大家”文章表示不清楚该“强制手术”的依据是什么。
本号现将该“强制手术”的依据文件予以公布(经核实,该文件未定密,且已经过了适用期),供大家学习、讨论,见仁见智。(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整理出文字稿,发至本号后台,谢谢!)
一、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强制医疗”的措施(针对精神病人)
第284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285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2]2号)规定
第661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201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
第3条 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受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三、2016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
二、清理时间和办法:
(二)清理纠正阶段(2016年6月至8月)
1、各地对核查出来的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收监、未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具体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清理纠正:
(3)对体内有异物或者故意吞食异物的罪犯……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
(转载本文,请附上本号二维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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