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民事诉讼证据如何举证关系到每个案件的具体审理,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事实的认定及结果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
进入诉讼程序究竟需要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又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本文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要点指引》系列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仅供学习参考。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 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依据: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譬如, 双方存在书面租赁约定、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资料。
主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通常主要是指房屋的用途变更、租期变更、租金变更等,应当提供证据, 以证明双方已进行变更租赁约定的要件事实。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
( 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承租人交付定金( 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 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等;
3.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来源:《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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