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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不要傻傻分不清,预付款需谨慎!

深圳外贸圈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14 07:43

正文

在生活中,我们常遇到需要支付定金的情况,需方支付定金是显示了购买诚意;供方收取了定金,意味着必须备足货物,与对方成交。这是供需双方契约精神的体现形式,既保护双方利益,也增强了商业诚信。然而,许多消费者误将“定金”和“订金”混淆,部分商家也因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下面清风君向大家介绍一下“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帮助大家增强法律观念,规避钱、物两空的情况发生。

“定金”“订金”有不同的法律解释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如此看来,“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买房、买车分清“定金”和“订金”很关键

 案例1:购车优惠变“空头支票” 

市民洪女士在4S店选购轿车,她准备以贷款的方式购车并支付5000元“订金”。但由于车行工作人员计算的首付款、月供费用前后不一致,洪女士认为性价比不高,遂改变主意不想买车,要求退还订金。

谁料商家却以洪女士违约为由,拖着不予处理,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与消费者与商家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订金5000元。

 案例2:买房支付定金后反悔花了冤枉钱 

陆先生不久前看上了一套房,当即交了5万元购房定金,但对比了好几家之后觉得这套房并不是很合适,提出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以陆先生单方违约无法退定的理由拒绝了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购房者想要退定金,其实是自己放弃了履行约定,原则上是无权要求的。

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符合退还定金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 开发商没有销售资质(如:没有预售许可证),法律是支持退还定金的。

2、 如果是你和开发商因为合同里的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合同签订失败,购房定金是要退还的。

有分期付款购房、购车打算的消费者,除了要详细了解每月月供金额,还要注意合同中关于“押金”“定金”等相关约束性条款。“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一般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具有担保效力,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将不能收回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方违约,则接受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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