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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侵害他人商标权,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判赔!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2-17 17:00

正文

因认为流云商贸部未经许可,在飞鸟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网络直播销售载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皮鞋商品,大地鞋业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500元及合理开支59500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飞鸟科技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流云商贸部侵害了大地鞋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判决赔偿大地鞋业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案 情 简 介


大地鞋业公司诉称,其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流云商贸部未经许可,在飞鸟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载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皮鞋商品,并通过其关联账号进行直播带货、橱窗展示、作品发布,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飞鸟科技公司作为平台的运营方,对流云商贸部的上述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流云商贸部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流云商贸部辩称,其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停止了被诉侵权行为,且其不知道此前销售的皮鞋非正品,涉案店铺同时也销售其他品牌的皮鞋,被诉侵权商品占比低,销售数据中还包括退货的订单,其获利有限,大地鞋业公司主张的判赔额度过高。


飞鸟科技公司辩称,其已经在用户协议中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尽到了事前提示义务,且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对涉案账号进行了核实,确认已无侵权内容,被诉侵权商品已下架,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故其已经尽到了平台责任,不存在过错,未造成大地鞋业公司损失扩大,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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