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邵智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
文章|《中国金融》2017年第3期
尽管供应链金融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在涉农领域,这种模式却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因此,在化解涉农小微客户贷款难问题时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模式的功能,以求找到一种基于涉农产业链条的有效信用解决方案。
农业是一个弱质的民生产业,生产主体小而分散,自然风险很大,加之缺乏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可抵押财产,致使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农业生产者在寻求外部融资时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且这种弱势特征与其他领域相比更加突出。以种养业为例,尽管以“两权”为代表的权利性抵质押可以缓解一些问题,但因受制于这些权利的转让和处置市场不完善、不成熟,所以效果还不理想。因此迫切需要解决对它们的增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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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核心企业能够承担某些信用管理功能是基于自身的优势做支撑
一是涉农核心企业在获取上下游客户信息方面比银行更有优势。
银行与上下游小微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阻碍这些小微客户获得融资的另一大障碍,在涉农领域更是如此。而核心企业在此方面却有优势。相较于银行,核心企业对行业具有更为深刻的认知,比如行业周期、市场供需,特别是结构化供需、产品价格等。当下,人们对绿色食品、健康食品等特色品种的推崇,更彰显了商品信息的重要。在获取这些信息方面,核心企业更有优势,更易判断上下游客户的风险、效益、前景等。核心企业通过与上下游客户过往的交易和合作关系,大致可以判断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如果需要,也可对交易对象的生产技术、成本、效率、经营情况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并作出判断,且在对上下游客户风险识别的可靠性方面比银行更有优势。
二是涉农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小微客户信用风险的把控能力比银行更强。
在供应链金融的三大类业务预付类、存货类、应收类的风险把控方面,核心企业与银行相比,其优势同样非常明显。这种优势来源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客户的交易关系,来源于对交易对手的了解,来源于对交易对手的掌控。在涉农产业,一个供应链就是一个生态链,互相依存,互为伙伴,只要核心企业不出问题并能保证这个生产和交易链条正常运转,那么依附在这个链条上的信用关系就也能维系下去,核心企业的这一优势是内化于链条之内的,而银行却不具备这样的优势。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抓住涉农核心企业这个核心,对解决涉农上下游小微客户贷款难意义重大。
由核心企业承担对上下游客户特定的信用关系管理有助于全社会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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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企业参与对上下游的信用关系管理能从源头防范和化解风险
由于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的信用管理可以内化于对这些小微客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和行为约束,因而可以从根源上起到预防、化解小微客户风险的作用,而不是等风险暴露后才采取措施,这与在不同参与主体间通过风险分担来消化风险和损失的各种担保手段相比,在作用机理上有很大不同。因此,从全社会效率提升的角度来说,通过核心企业来行使信用管理职能对防范、化解上下游客户风险更具科学性。
在涉农产业链推广供应链金融模式不但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也是科学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它符合科斯定理。
按照科斯定理的理论,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交易费用(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交易费用较小的那种方式。将此理论代入到对上下游小微客户的授信问题解决上,我们把由银行直接对这些小微客户进行授信看作是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核心企业和间接授信的方式解决这些小微客户的授信是另外一种制度安排。当两种制度安排下的交易费用(对小微客户的管理费用和难度)不一致且最后能达到的效果(对小微客户的信用管理)相同时,当然应该选择交易费用低的那种制度,这样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以供应链金融的方式来解决涉农小微客户融资难的问题是一种模式,更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其核心思想是借助核心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特殊地位来解决一些银行解决不好的问题。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涉农金融中引入供应链金融的根本是要借助于产业链这种产业组织形式和核心企业的核心作用来增加上下游小微客户的信用,强化对这些小微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所以,在实践中,要牢牢坚持这个主线,不必拘泥于传统模式,即要不断创新,不断赋予涉农供应链金融新的内涵。
首先,要赋予涉农供应链金融更丰富的业务模式。
一是对于不适宜按传统模式操作的业务,要采取更简化的方式,如保证业务。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是围绕预付、存货、应收三大类业务开展的,其代表性业务有保兑仓、存货质押、保理等。这些业务都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开展的,具体到银行的每笔授信业务来说,也都有以核心企业为交易一方的具体业务来对应。但在涉农供应链业务中,由于上下游交易对手以及交易业务的零碎化,如果都要求按照标准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来操作,将会产生很大的操作成本,因此,可多采取由核心企业为上下游客户提供保证的方式,以简化操作手续。二是核心企业在提供保证时,允许其放大担保倍数。如果按照传统做法,提供的保证额度100%占用核心企业的间接授信额度,增信效果会很有限,所以,应参照担保公司的标准,允许放大一定的担保倍数,这样,间接授信额度就有了杠杆作用,就可以放大对上下游客户的信用支持。当然,具体的放大倍数,银行可根据核心企业的资金实力、对上下游的管理能力、与上下游的交易额等条件来测算得出。与此相对应的是,核心企业为上下游客户提供保证,可以收取担保费用,以弥补为上下游客户提供增信而承担的风险,也可以在与上下游客户进行商品交易时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来获得补偿。这就意味着允许核心企业将担保业务作为自己的一项经营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