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大半年之后,“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的身份,终于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明确。
3 月 12 日,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
二代基因测序
相关体外诊断试剂
分类界定
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其中提及,
“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单元不应参与文库构建功能
... 属于通用辅助试剂,
按照
第一类
医疗器械管理
。”
尽管只是意见征集阶段,这也让很多企业松了一口气:
“还可以按 I 类,还只是备案。”
之前传闻的,要“与建库试剂作为同一注册单元、III 类管控”,在本次文件中也得到某种印证:
但意见稿中,只是“鼓励”,并非“强制”。
这种弹性表述,侧面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下各种实际情况下的两难:
“既要严监管,控风险、堵漏洞;又要考虑当下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一个普通的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
何以这么难管?
是的,因为,总有人擦边。
01
关于“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的来龙去脉
江湖老粉都知道,我们曾系统整理过该事件:
详见:
消失的“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347款产品何去何从?
2014年1月,国家药监首次对二代测序产品进行分类界定,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作为
I 类
管理。
2023年,国家药监公开征集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意见征集稿)》,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仍作为
I 类
管理。
2024年5月,
国家药监印发正式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在正式目录中
“神秘消失”
。
取而代之的是下面的表述:
(八)按照第一类管理的
反应体系通用试剂
,... 如
基因测序反应试剂盒
、质谱检测试剂等,
不能拆分成多种组分后单独注册/备案
。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将会如何管控,成为业界谜题。
这一下就按住了“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I 类备案的狂奔之路。
按
前述统计
,2014 年到 2024 年,共计有 347 款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完成备案;而新版目录发布后,仅有不到 10 款试剂盒拿到备案证。
按时间线,梳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意见征集稿,说了什么?
按药监局最新版《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之二十一条规定:
原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未纳入《分类目录》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有关要求
申请分类界定
,并根据分类界定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即,
“未上目录”的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以前直接按 I 类备案的,现在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分类界定。
这就是刚刚
分类界定
下的产物:
但对于更多的地方局,对该产品如何进行分类界定,标准不一,
并没有明确指导文件。
企业在申报时,一来困惑,二来多了分类界定环节,流程繁琐、周期变长。
本篇的指导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来:
“
指导二代基因测序相关体外诊断试剂
管理属性
和
管理类别
判定。
”
其中,指导原则明确了二代基因测序的内涵:
(也即,长读长测序相关试剂的注册申报,并不能按该指导原则进行。
)
在
管理类别的界定
上,文件将二代基因测序相关IVD试剂,划分为
3 个独立单元
: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实现功能、技术特征、结构组成,
(1)
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属于
样本处理
用产品,按照
I 类
医疗器械管理。
(2)
文库构建试剂,包含靶标特异性引物/探针,决定检测的准确性、特异性等,
具有明确临床用途
,按照
III 类
医疗器械管理。
其中,特别提到:
该类试剂应实现完整的文库构建功能,
不应拆分为多种组分申报
。
即,不可将文库构建试剂的相关组分,拆并入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等进行注册。
(3)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
首先明确了其内涵,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是在
特定
二代基因测序平台使用,实现测序反应光电信号采集、获取文库样本序列信息的试剂。”
特定二代基因测序平台包括哪些呢?
文件中也给出了不同技术平台的指引,即现有的各种二代测序厂家的平台
(括号内为编者注)
:
-
可逆末端终止测序法(如 illumina、真迈、赛陆等,及其OEM合作方)
-
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测序法(华大智造,及其OEM合作方)
-
半导体测序法(ThermoFisher,及其 OEM合作方)
-
焦磷酸测序法(武汉菲思特等)
-
荧光发生测序法(赛纳生物)
其中重点强调: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单元,
不应参与文库构建功能
。
如果从试剂组分上切割,则应不含靶标特异性引物/探针、通用接头及其他文库构建试剂组分。
针对不同原理平台进一步明确,
测序前必要预处理环节的试剂组分可包含于测序反应通用试剂中
,这包括:
-
基于可逆末端终止测序法的核酸变性与桥式PCR试剂、
-
基于联合探针锚定聚合测序法的环化与DNB制备试剂、
-
基于半导体测序法的乳液PCR与测序微球富集装载试剂。
03
严监管下的“适当弹性”
在文件“有关要求”中,重点是这段话:
这段话是对前文的再次补充。
即,
企业可以把“建库试剂+测序反应通用试剂”打包一起作为 III 类注册,也可以把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按 I 类单独备案。
但,药监倾向于严监管,鼓励企业将其打包一起按 III 类注册。
但考虑到现实情况,监管依然预留了口子:
企业如仍按 I 类备案时,应将建库试剂、测序反应通用试剂
切割清晰,给出理由
。
(言外之意,不能将建库试剂组分,当作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备案。)
文件中,还有一个变化:
测序反应通用试剂备案时,须适配有证的测序仪,并明确测序品牌、型号。
按文本表述,测序仪证需先行,通用试剂盒备案后行。
兜兜转转,药监又把“主动权”交给了企业。
“最好合并成 III 类。
可以 I 类,可以备案。
但不许混淆,不许将 III 类擦边为 I 类。”
与大半年前相比,好像一切都没变,但一切已经变了。
药监的信号很明确,能够严监管,但考虑了产业现状,给了空间,堵了一部分擦边的漏洞。
(尽管有朋友认为,针对擦边的监管,在实操中仍有相当的难度。)
从监管的角度,这种“合并申报”,把试剂、测序所有核心环节绑在一起,确实降低了“
建库与测序环节多种组配
”所带来的风险;
从企业的角度,“
分开申报”,未来“分开管理
”,则为实际使用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尤其,
在年初因美纳事件以后,基于因美纳及其OEM测序仪注册申报的建库试剂盒,如有增加国产适配机型的机会,这种“分开管理”的模式,则为这种机会实施提供了更多可能
性
。
最终的正式稿会如何修改?
一起期待。
(本文撰写中,得到部分朋友指点,一并感谢。理解有误的地方,请朋友们留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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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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