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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8日,程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以4883元价格向商家购买了一只比熊宠物犬。两天后,程女士收到犬只。当晚,比熊犬开始出现呕吐、甩头、抽搐等症状,且越来越严重。于是,程女士连夜将比熊犬带至宠物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犬冠状病毒感染”和“中度呼吸道感染”,并随即开始治疗。
次日上午,程女士将比熊犬的检查报告发给售犬商家,对方员工让程女士先对比熊犬进行治疗。
7月23日下午,比熊犬再次出现呕吐症状,且病情有恶化趋势,程女士遂再次将其带至宠物医院。此次比熊犬被确诊为细小,且细小病毒数值爆表,并立即进行了住院治疗。7月30日,比熊犬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程女士申请,商家退还了购买比熊犬的费用。程女士认为,商家在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赔偿其购买宠物犬费用的三倍金额共计14694元;以及宠物犬治疗费5500元、丧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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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相关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案涉比熊犬没有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销售该比熊犬违反相关规定,却仍然予以销售,故被告销售案涉比熊犬的行为应认定存在欺诈,应予以退款并处以惩罚性赔偿。目前货款已退还程女士。程女士主张按货款的三倍赔偿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程女士主张赔偿宠物犬治疗费5500元及比熊犬丧葬费100元,鉴于三倍赔偿款足以弥补该损失,故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商家应按三倍货款赔偿程女士14649元;驳回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