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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送审稿对民办教育的影响解析 | i-EDU解读

iEDU投资人俱乐部  · 公众号  ·  · 2018-08-13 21:11

正文

8月10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消息一出,周末各路专家权威解读,纷纷表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时代正式到来。


受此影响,今日港股市场教育板块断崖式跳水齐跌。截至收盘,12支内地学历教育股总市值蒸发约355亿港元,睿见教育、天立教育、宇华教育跌幅均超过35%,今日好未来盘前下跌10%,新东方跌8%。《送审稿》究竟有哪些重大变化?未来民办学历教育资本化之路又在何方?



810《送审稿》核心变化解析



核心重点1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送审稿》第十二条


业界广泛认为《送审稿》第十二条是影响教育企业收并购的关键条文。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投行董事朱泉星表示 :一直以来,教育企业是通过迂回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此次草案《送审稿》考虑到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明确提出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甚至可以依法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募资,是对教育企业进行上市的认可,虽然第十二条提到非营利性学校在实施集团化办学,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并没有提出限制或禁止非营利性学校上市。


另外,《送审稿》也提出了 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 ,其中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但要进行信息披露,并进一步明确举办者对学校的管理权和依章程规定获取薪酬的权利, 这是对VIE协议中的关连方服务协议的肯定,但前提是要合法合规。


《送审稿》中的第十二条是在资本市场最具争议的一条,其中对于集团化的界定 ,朱泉星认为还没完全明确,朱泉星理解的集团化的形式,可能有三种: (1)可能是从属关系:母校控制子校;(2)也可能是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学校,(3)至于VIE是否属于集团化的一种,却没做出明确指示。


如果《送审稿》第十二条落实,那么集团的定义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一条才有操作性。回到第十一条,举办者可以变更受益但不能以牟利为主,在现在的VIE架构中很少涉及这种问题,而协议控制不是等于VIE,而是VIE架构的其中一部份而已。可是,在新VIE架构中,已经可以设计到没有股权质押等协议控制了,因此看起来这第十二条并不是意味非营利学校不能上市。


核心重点2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送审稿》第七条新增


此条规定主要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涉及到独立学院,以往独立学院往往会向公办学校每年缴纳管理费(通常为学费的15%-30%),在此细则下,独立学院将加速脱离母体学校,届时市场上将爆发出大量独立院校标的待收购,一级市场独立院校的评估价值短期内可能被拉低;对上市机构来说,也会在收购谈判上更加自如;另一方面涉及到K12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合作协议,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缴费获得冠名,吸引生源。目前看来,这种协议不在此条文的管控之内。

综合来看,此次《送审稿》新增部分着重体现在对于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具体化层面,而对于在线教育也进一步再分类,宽严相济。对于涉及学历教育的在线教育则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与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双证皆齐。而对于职业教育,包括互联网技术服务提供商在内的在线教育,则只需要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并在地方相关部门备案即可。


港股大跌

《送审稿》影响的究竟是什么?


从企业收并购来看,民办高等教育集团的扩张主要依靠收并购,如果单体校想要并入高教类教育集团,民办高校首先要转为营利性,才能被并购整合;其次,K12民办学校主要依靠内生增长,其中小学、初中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如果第十二条通过,这类学校未来被并购重组的道路就被切断,而营利性的高中尚有可能。


对于上市教育机构来说,《送审稿》第十二条的影响是最为深远的。 首先,要考虑被收购标的的可转换性,再考虑转设机会成本,这对上市教育机构的投资逻辑将产生关键影响。同时,当前上市的学历教育企业,部分在上市后选择通过并购的方式实现扩张,如果并购的标的被限制,那么这意味着原有的增长模式将遭遇重大挫折,这会给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制约。



不过,经i-EDU整理,目前港股上市的教育类公司,要么在上市后没有大的收并购行为,要么收并购的标的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阶段,而《送审稿》第12条对于这类学校标的的并购重组限制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和禁止,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为营利性办学,则标的属性也要归属营利性。



就目前在境外上市的学历教育企业而言,港股中的枫叶教育、成实外教育、睿见教育、宇华教育、天立教育、博骏教育均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而美股中的海亮教育与博实乐也均有涉及。但是其K12阶段的学校多数为自建,少有并购,即便并购也少有涉及义务教育阶段。


但是对于以后想上市的K12阶段学历教育企业而言,即使政策上没有封死上市通道,但是完全由内生增长达到上市体量,此过程也并不容易。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何周认为 ,目前来看,对于包含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学历教育集团而言,均有影响, 外延式并购扩张的路基本封死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而言,没有选择,只能是非营利性的。非义务教育的学历集团会多一个营利性的选择。这如果是集团化的企业,反而可能指营利性的成分更多,当然政策和法规制定者的初衷还有待观察。如果有资本运作需求的集团化办学,剥离义务教育的实体学校可能有必要。


关键VIE将受何影响?


目前,港股教育企业大多是通过VIE架构上市。对于《送审稿》十二条中提到的协议控制的问题,市场普遍担心VIE架构的持续性,对此朱泉星指出:VIE是实际是通过财务处理实现并表,并不代表控股。市场过度解读了这一条,联交所对于每个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都有非常详细的解释,每次做教育的都是要取得联交所严格的审批,归根结底损益表要基于三公的条件下把损益通过服务费转移给集团,因此我们讲的不是举办权而是支配权。因此,此处的协议控制更多是针对某些机构通过订立协议的手段,实则实施并购的机构收购非营利性学校。


加速选择,看未来


2002年首次颁布的《民促法》经过16年的探索,此次《送审稿》最大的意义在于,从整体和逻辑上把分类管理制度的思路、路径和方向解释清楚, 在实践可操作性上更加明确完善。

何周认为,《送审稿》如果能够颁布,会加快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进程。非义务阶段的民办学校是否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决于学校本身的定位、是否可以承受的成本负担,包括税负成本。总体而言,国家鼓励和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是明确的。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完成第二次修订,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18年4月20日,教育部发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到此次司法部发布《送审稿》,部门变换, 且具体条例 分类更加明晰,可操作性增强,放开与收紧并存,政府监督更加严格规范 ,将加速分类管理的实施,也 意味着民促法实施条例离真正立法又近了一大步。


撰文丨汪菁、李平静

校审丨Fisher

视觉 | 齐文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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