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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又一人被拘!

南城公安  · 公众号  ·  · 2025-01-18 09:52

正文

临近春节

烟花爆竹也随之进入销售旺季

营造喜庆氛围的同时

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未经许可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


自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双月”行动开展以来,南城公安迅速行动,与各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的联动机制,紧盯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人员,排查烟花爆竹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1月17日,南城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等部门开展第二次联合行动,在对建昌镇东街一店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内存有大量烟花,且店主吴某无法出示相关行业许可证。

经查,店主吴某在明知自己未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大量烟花爆竹非法存放于店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

目前,南城公安已依法对涉案烟花爆竹进行收缴,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人吴某处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法规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丨 治安大队
编辑丨王云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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