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房”最初并非指“监狱”,也不含贬义。“班房”之所以会被引申为“监狱”,实际和古代地方政府滥用职权的历史有关。
明清时期,地方衙门的各办公机构有所谓“三班六房”之称。其中“三班”是指“皂班”、“壮班”、“快班”三个部门,专司提刑、押解、缉捕等职务,配有衙役、捕快等具体办事人员,类似于警察机构;而“六房”则是指“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工房”、“刑房”,属于中央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刑部)的下设机构,由掌管相关账册、文书的胥吏供职。
今天景区内的“三班六房”
“班房”即是对这“三班六房”的简称,有时也被用于借指“值班室”。例如,《红楼梦》第五一回:“就在守园门的小厮们的班房内坐了,开了药方。”
照理说,“班房”的驻地本是公务员的办公室,和监狱的功能完全不同。但从清代以来,其语意却逐渐发生了变化。虽然其代指办公室的原意并未马上消失,但民间语境下已经开始用“班房”代指监狱。
如乾隆三年(公元 1738 年),监察御史苏霖渤上奏称:
(刑部)应发保人犯俱交五城司坊官取保,而该司坊官有暂羁人犯之所,或曰‘班房’,或曰铺房,率皆卑隘湫湿,遇有无人保领之犯即锁禁其中……缘非例设监所,诸无成规,凡一切修葺房屋以及饮食、医药、灯油、帘席、煤火、凉棚等类,俱皆无项措办,是以无保之犯一经发坊,而死者接续非一日矣。
换言之,“班房”含义的蜕变,与清代衙门对犯人的临时拘禁密不可分。从苏霖渤的奏文中可以看出,此类临时设置的监狱设施粗陋,令被关押的犯人备受折磨,甚至因此丧命。民众把这类拘禁场所称做“班房”,实质上隐隐包含着对基层官差的痛恨。
清朝囚犯
虽然清政府对临时设监的态度是:“凡内外问刑衙门,设有监狱,原以羁禁重囚,其案内牵连人犯,情罪稍轻者,准取的保,不得一概烂禁,定例无复可议矣”(《皇朝经世文编》),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不管用:
各府州县于监狱之外,更设有仓有铺有所有栅有店,各处地方名目不同,其名虽将犯人暂寄公所,实则高墙密禁,杻锁巡防,与监狱丝毫不异……惟此羁禁仓铺者,操纵全在下官,索诈任于胥役。至有淹系数年,死而后已者。(《皇朝经世文编》)
若深究清廷屡禁不止之缘由,一方面固然在于朝廷的监察机构效率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地防范基层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更是因为临时拘禁候审人员的真正目的在于讹诈钱财,衙役们权力在手自然要设法肥私。
清朝衙门衙役押解人犯模样
道光年间,四川省监生陈乐山因故被充军至安徽,后潜逃入京,上疏力陈班房之弊。其原疏就提到了不少基层吏员的贪暴行径:
有捕役潘玉将宋姓拘至伊家,私刑拷打,以致宋姓就铁练缢死伊家。有捕役曹华诬汪姓为贼,拘至新仓旅店,诈索钱财,以致汪姓畏伊私刑,身带全刑,投河自溺。又捕役胡胜教鼠贼杨三供本城东门外种菜园之聂二是伙贼,今春正月初二夜,胡胜至聂二家起脏,适值聂二之妻生产,正在临盆,胡胜入室,将其床帐衣衾并粗细器物,尽行搜空,以致聂二之母聂杨氏,情急投水溺死,均有案可查。
不过,清人口中的“班房”多数情况下还仅代表不合法度的拘押场所。随着时代发展,“班房”一词不但没有回归本意,反而逐渐演变成一种针对监狱的专门称呼,实在算得上是一种历史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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